案情
甲、乙簽訂委托創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創作電影劇本。乙交付劇本后,甲提出修改意見,按照合同約定,乙應在收到甲修改意見后7個工作日內交付修改后的劇本。但超出約定期間,乙并未交付,此后2年甲也未催告乙交付。甲、乙的該種行為可產生何種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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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甲作為委托方,有權要求乙修改劇本,受領修改后的劇本是甲的權利。在委托創作關系中,委托方之權利非僅該一方之權益,也對相對方之利益有重大影響,權利的怠于行使將產生不利后果。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依據前述第(三)項的規定,若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即便債務人違約,當該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對于非金錢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該案中,乙負有創作劇本的義務,該義務具有非金錢給付性質,系行為之債,且系以特定結果為導向的行為之債,乙不但應該按照甲之要求完成創作,且創作的劇本應能通過甲之審查,符合甲之期待。乙超出7個工作日未交付修改的劇本已構成違約,雖然受領劇本是甲的權利,但如果甲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對其較為重要,其應該催告乙繼續履行義務,及時交付修改后的劇本,但甲未再催告乙履行合同,且在此后2年的時間里均未催告乙履行義務,構成嚴重超出合理期限未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情形。2年的時間,合同的履行條件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如對甲而言,該類型電影的市場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甲可能不再需要該類型劇本,如繼續拍攝可能不會收到預期的效果;對乙而言,經過2年的時間,其是否仍具備創作能力也是不確定的因素。因此,該情形下,甲乙均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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