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4家公司因騙取出口退稅被追繳稅款、罰款,并移送公安機關
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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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7日,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發布了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福建億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告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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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億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被所轄稅務機關處以追繳稅款、處以罰款,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一年至兩年不等,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4家公司的違法失信信息如下:
1.福建億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00.08萬元;二、其他涉稅違法問題,涉及稅款751.45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851.53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150.12萬元的行政處罰、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2.福州億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72.78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272.78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272.78萬元的行政處罰、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3.福州花某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10.24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210.24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210.24萬元的行政處罰、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4.福建聯某貿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48.87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處以追繳稅款48.87萬元的行政處理、處以罰款48.87萬元的行政處罰、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評析:
以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4家公司騙取的稅款數額都超過了10萬元,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對于騙取稅款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則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因此,對于達到數額巨大標準,不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的,最低也在面臨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無法爭取緩刑的結果。但如果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則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適用刑罰,對于判處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并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對于騙取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但是,在這個金額幅度內,是否可以爭取不起訴的結果呢?需要具有哪些情節?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1.2.辦案機關: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徐某某與他人合伙,以套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手段,共騙取出口退稅435752.26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的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鑒于徐某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徐某某犯罪情節較輕,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臺州A有限公司、陳某某騙取出口退稅案
2.2.辦案機關: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2.3.簡要案情:臺州A有限公司取得臺州B鞋業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份,共計稅額38.4萬元,并向溫嶺市稅務部門申報騙取出口退稅33.9萬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臺州A有限公司采用欺騙的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33.9萬元,數額較大,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鑒于被不起訴單位臺州A有限公司、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犯罪情節較輕,且案發后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經補繳稅款,繳納罰款、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臺州A有限公司、陳某某不起訴。
以上案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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