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偽造的發票上千萬,被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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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汕頭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X檢刑訴〔2025〕XXX號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1年8月1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9910817****,初中文化程度,*族,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饒平縣**鎮**屋**號。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汕頭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汕頭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XX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24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5年2月14日一次補查重報;2025年3月28日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5年4月24日二次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底,被告人詹某甲從同案人詹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取一套可以偽造發票的開票軟件。
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底開始,被告人詹某甲通過微信、QQ及百度論壇等發布“代開發票”的廣告信息招攬客戶,客戶將所需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購銷雙方、項目名稱等相關開票信息告知被告人詹某甲,后被告人詹某甲使用開票軟件生成偽造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過微信以PDF格式發送給客戶,并按票面金額的大小或比例向客戶收取費用。
被告人詹某甲自2020年底至被抓獲前,在汕頭市XX區**街道*路**園**棟**房等地,偽造“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共計3381份,并出售給微信賬戶“韋某某”、“張某某”、“一某某”、“王某某”、“焊某某”等114人,偽造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共計11092002.84元,非法獲利228132.5元。
經在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上述3381份涉案發票進行查驗,查驗結果均為“查無此票”或“不一致”。
2024年9月19日,公安機關在潮州市饒平縣**鎮**屋**號傳喚被告人詹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被告人詹某甲的戶籍證明,接受證據清單,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電子數據提取筆錄,涉案發票委托鑒定的函,涉案發票查驗結果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安徽省黃山市“1.0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相關材料,對偽造發票地點等照片辨認附卷;
2.證人林某某的證言;
3.同案人詹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
5.電子數據: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甲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偽造、出售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詹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XX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 楊某
檢察官助理 陳某某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 被告人詹某甲現羈押于汕頭市看守所;
- 案卷材料8冊。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稅與罰評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二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第十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1)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3)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本案中,詹某甲偽造、出售偽造的發票3381份,價稅合計金額共計11092002.84元,非法獲利228132.5元,無論是票面金額、發票份數、違法所得數額都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且詹某甲沒有適用減輕處罰的情節,最低也要面臨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解釋》施行以前,并沒有相關解釋和文件明確規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因此,偽造、出售偽造的發票金額上千萬元的,也可能沒有認定為情節嚴重,例如:
綿陽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路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擅自制造并出售擅自制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價稅金額共計人民幣27009992.5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路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路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不過,即使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如果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然可以爭取在二年至三年之間判處刑罰,符合緩刑條件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例如: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董某、程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董某單獨或與他人結伙,偽造并出售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嚴重(560份,票面金額共計1100余萬元,并獲利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被告人程某與他人結伙,出售偽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嚴重(180余份,票面金額共計1110萬元,獲利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程某分別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程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程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且均在本院審理期間退繳了全部的違法所得,并預繳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均可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判決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因此,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依然可以爭取緩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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