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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幼兒在乘坐機動車過程中遭遇意外,產品質量與監護責任的邊界如何劃分?8月1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例。
原告宗某、吳某系夫妻,育有女兒(5歲)、兒子(2歲7個月)。2023年5月1日,宗某駕駛一輛商務車,載吳某及兩子女出行。11時許,因發現兒子在車內喪失意識伴全身青紫,家長遂將其送醫院救治,但其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記載為缺氧缺血性腦病。
當日17時,宗某接受當地派出所詢問時反映:其子系被汽車座椅擠壓窒息死亡。當日10時左右,其開商務車帶妻子及兩個孩子到醫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側,女兒坐在第二排左側,兒子在第三排左側座位玩手機。10時30分左右,宗某開到路口等紅綠燈時,妻子看到女兒將座位調得很低,轉身發現座位壓到了兒子的頭,兒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后兒子沒有動靜,宗某便停車檢查,發現兒子已無呼吸,遂送醫搶救。
此后兩原告將某汽車公司訴至法院,認為案涉車輛座椅調節無自動感應回縮功能,壓力過大,存在設計缺陷,且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識,被告(車輛生產者)未盡警示義務,請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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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案涉車輛經國家強制認證,座椅調節為手動可控,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用戶手冊》已提示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范,無不合理危險。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監護職責、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兒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查明以下事實:案涉車輛為某汽車公司生產的小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7人,2021年3月經檢驗合格出廠。車輛《用戶手冊》中有關于“警告、告誡和注意”的標注說明,并在“座椅與保護裝置”中提及“為了降低傷害風險,車內必須安裝兒童保護裝置”“警告:如果未將兒童正確安置在兒童保護裝置內,則兒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請按照兒童保護裝置上的使用說明正確安置兒童”等內容。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宗某、吳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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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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