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宋帥)走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應該如何處理?若未能及時歸還,造成拾得物再次遺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周先生撿到李女士遺失的手機后,雖然承諾將手機歸還,卻未及時歸還,導致手機再次丟失。周先生因未能盡到對于拾得物妥善保管和積極返還的義務,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對李女士進行了賠償。
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撿到李女士不慎遺失的手機。發現手機丟失的李女士立即撥打自己的電話,聯系上了周先生,周先生當即答應歸還,隨后將手機放在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后備廂。
后來周先生因有事要回老家,便將電動自行車停在地鐵站口,后備廂也沒有上鎖。李女士多次聯系周先生未果,無奈報警。警方找到周先生后,他才想起此事,但后備廂里的手機已不見蹤跡。
李女士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雙方協商未果,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賠償手機費、誤工費、交通費和因手機丟失造成的信息損失費用。李女士認為,周先生撿到手機后未妥善保管,致使手機再次遺失,應就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周先生則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歸還手機,只是因為忙于自己的事兒才忘記按期歸還。他認為手機再次丟失不能怪他,如果不是他撿起手機,李女士的手機可能早就丟失了,因此自己并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拾得手機后,雖答應歸還,但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既未將手機安全保管至返還之日,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周先生答應返還手機,卻隨意將手機放置在無人看管的電動車后備廂,并未對手機進行妥善保管,存在過失,直接導致手機再次丟失,造成李女士的財產損失。
追回遺失物是權利人的法定權利,李女士在確認遺失物已經無法返還的情況下,有權請求拾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因此,周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也向李女士釋明,本案中,誤工費、交通費和因手機丟失造成的信息損失費用,并非法定的獲賠權利,在手機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可結合手機折舊情況,進行折價賠償。
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周先生當庭向李女士賠償了手機折舊后的金額,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法官提示,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后,應當返還給權利人。在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機關前,遺失物一直處于拾得人保管期間,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義務。有的人撿到他人遺失物后,擔心招惹麻煩,可能隨意丟棄或者置之不理。殊不知,此類行為不僅無法減少麻煩,還可能因自身存在過錯,需要向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在撿到他人物品后,應當及時通知失主取回或送交有關部門。在返還或送交前,應妥善保管拾得物品,避免物品損毀或滅失。同時,如果因送還物品產生交通費等合理開支,可以要求失主補償。如果失主已發布懸賞,歸還物品時可按失主承諾接受酬金。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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