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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由大邑縣法院提供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合同到期,租房人欲要回押金時被房東拒絕,還被告知“沒收到過押金”。遇上這樣的事怎么辦?近日,大邑縣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通過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規定,明確界定租賃雙方權利義務,有力維護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周某某與謝某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周某某要求謝某某退還房屋押金6000元,卻被拒絕。謝某某還稱從未收到過押金,雙方就此產生爭議。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周某某將謝某某起訴到大邑縣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普遍交易習慣來看,租賃合同關系中,若雙方無特殊信賴基礎,出租人通常會收取押金以保障合同履行。本案中,周、謝二人非親非故,謝某某作為出租人收取押金符合一般市場慣例。同時,謝某某在書面答辯狀中提及“押金部分是周某某私自添上去的”,但雙方簽訂的合同本應一式兩份,謝某某卻始終未能提供無添注內容的合同原件,無法佐證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結合全案事實與證據,大邑縣法院最終認定謝某某已收取周某某房屋押金。現雙方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且不再續租,謝某某繼續占有押金缺乏合法根據,依法應當退還押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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