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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張出租的銀行卡成為電信詐騙分子的“洗錢工具”,當學生群體因輕信“兼職跑分”陷入犯罪泥潭,幫信罪正以隱蔽多樣的形式滲透到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成為威脅數字時代社會安全的突出隱患。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亮劍,發布《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本文將緊扣新規核心條款,結合真實典型案例,提供法律指引,幫助大家更好、更及時地維護自身權益。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新規核心條款解析:
《意見》針對幫信罪司法認定中的四大核心爭議,構建了立體化的規則體系。
在主觀明知認定層面,新規突破性地列舉了三類可推定明知的情形,有效解決了過往"明知"認定依賴口供的困境:
一是非法提供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等功能的設備或軟件;
二是賬戶因涉詐被金融機構限制服務后仍實施有關行為;
三是團伙成員準備話術應對調查。
在客觀行為界定方面,新規對"情節嚴重"標準進行結構性調整。對于涉"兩卡"犯罪,將原有的單一流水標準升級為"賬戶數量+流水金額"的復合要件:
個人出售3個以上賬戶且賬戶流入資金超30萬元,或單位賬戶流水超30萬元方可入罪。同時,電話卡犯罪不再區分本人與他人,收購、出售20張以上即構成犯罪。
這一調整既回應了"斷卡"行動中暴露的打擊擴大化問題,又嚴密了對職業卡商的刑事法網。
新規首次明確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隱罪)的界分標準。對于單純提供銀行卡且未深度參與資金流轉的行為,仍以幫信罪論處;但若行為人在賬戶凍結后仍配合刷臉驗證、多次取現,則可能構成掩隱罪。比如說,如果嫌疑人長期從事跨境取現,采用分散交易、現金交割等手段,可能被認定為掩隱罪;而嫌疑人如果是僅提供銀行卡的從犯,則更可能以幫信罪定罪量刑。
在罪名區分規則上,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考察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內容和程度、提供幫助的類型和方式等因素,而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關聯犯罪共犯的關鍵,則在于,是否存在事先通謀或穩定配合關系,即是否與上游犯罪形成“共同故意”:
·構成關聯犯罪共犯的情形:若行為人與上游犯罪人事先約定分工,或長期穩定配合,則按上游犯罪的共犯論處。例如,趙某與電信詐騙團伙頭目事先約定,由趙某負責收購他人銀行卡并提供給團伙用于接收詐騙款,團伙按詐騙金額的5%給陳某分成,且趙某持續為該團伙提供卡源達半年,存在事先通謀和穩定配合,屬于電信網絡詐騙的共犯,而非單獨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形:若僅為上游犯罪提供幫助,未事先通謀且無穩定配合,則單獨定罪。例如,錢某通過網絡中介零星向他人出售自己辦理的電話卡和銀行卡,明知可能被用于網絡犯罪,但不清楚具體是詐騙還是賭博,也未與用卡人有過直接溝通或長期合作。錢某的行為就屬于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但未形成共犯關系,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簡言之,是否“事先通謀”或“穩定配合”是區分兩者的核心,前者按共犯處罰,后者單獨定幫信罪。
二、涉案情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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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防應對策略
審慎管理個人信息:
堅決不出售、出租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定期查詢個人征信報告,及時發現異常賬戶,從源頭避免個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動。
增強法律風險意識:
要警惕“兼職跑分”“刷單”等陷阱,不因小利涉罪,對不明轉賬要求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疑問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學校與家庭協同教育:
學校應開展反詐專題教育,重點提示“兩卡”出租風險;家長需關注未成年人網絡行為,防止其被犯罪團伙利用,形成家校聯動的預防體系。
暢森律師告訴你
新規出臺,標志著我國幫信罪治理從"運動式打擊"向"常態化治理"的深刻轉型。對于已涉幫信罪的當事人而言,新規的清晰指引更凸顯了及時行動的重要性。務必在律師的專業指導下,第一時間梳理涉案細節、固定有利證據,主動配合調查、積極退贓退賠,充分運用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風險。
而對于群眾,更應從新規中讀懂法律的警示:妥善保管個人信息,警惕 “跑分兼職” 等陷阱,方能從源頭遠離犯罪漩渦,讓每一位公民在網絡空間中既免受犯罪侵害,也不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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