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公告,涉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金牛區信營酒業經營部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
據了解,該經營部不僅使用了茅臺的相關商標,在其門頭招牌及店鋪中,也使用了大量茅臺相關的裝飾。對此,茅臺方面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萬元。然而,案件的另一方卻一直“下落不明”,還先后兩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為何涉事企業負責人遲遲不曾露面,案件具體情況又是如何?對此,烈酒商業進行了調查。
01
一個體工商戶擅自使用茅臺的名稱及裝潢被起訴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金牛區信營酒業經營部成立于2022年,資金數額為5萬元,屬于微型企業,主營批發業務,工商登記狀態為“存續”。
然而,該經營部先后兩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2023年11月22日,工商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企業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隨后在2025年7月2日,該經營部又因未按《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報送年度報告,再次被列入異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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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這家仍在工商系統顯示“存續”的企業,早已處于“失聯”狀態。正因如此,法院在傳遞訴訟文件過程中遇到困難,被告遲遲未露面。
根據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告來看,茅臺要求金牛區信營酒業經營部立即停止對原告第284519號、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及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茅臺要求其拆除位于成都市金牛區光榮西路73-2號店鋪名為“貴州茅臺”的門頭招牌及店鋪內所有帶有“貴州茅臺”字樣的裝飾、裝潢。最后,要求其賠償茅臺方面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萬元。
對于金牛區信營酒業經營部被起訴的具體原因,烈酒商業聯系了茅臺方面,但截至發文未得到回復。
據了解,第284519號“茅臺”商標、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商標均注冊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不包括啤酒)”商品上,專用權保護期分別至2027年4月19日和203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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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這兩項外,茅臺還擁有第3029843號商標、第3159143號商標、第3333018號商標、第29706730號商標、第237040號商標多項注冊在“酒”“白酒”等商品類別上的商標,構成完整的保護網絡。
作為中國最具影響力的酒類品牌之一,“茅臺”不僅是知名商標,更是重點保護商標。司法實踐中,無論是銷售假冒產品,還是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貴州茅臺”商標作為門頭、裝潢或廣告元素,都被視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這類行為往往會誤導消費者,造成不正當競爭。
02
抱著“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心態售賣未經授權的茅臺
有茅臺經銷商向烈酒商業透露,目前僅有三類授權主體有權使用帶有“茅臺”字樣的招牌與裝潢:其一為茅臺專賣店,相關信息可在茅臺官網進行查詢核實;其二是“茅臺萬家共享”門店;其三則是“茅臺王子”相關授權店鋪。不過,獲得授權并非一勞永逸,被授權方不僅需要完成既定的年度銷售任務,還需嚴格遵守授權合同中的各項規定。
盡管缺乏茅臺的正規授權,甚至明知存在侵權風險,但類似的店鋪在各地仍屢見不鮮。為何這類門店敢冒險,甚至在被列入經營異常、遭遇訴訟后仍不斷出現?
烈酒商業注意到,很多中小煙酒店本身缺乏品牌影響力,單靠自有名字很難吸引消費者,于是直接打上“茅臺”的旗號,希望借助品牌背書來提高信任度。對這些小店來說,掛“貴州茅臺”的招牌,幾乎是“最快速的引流方式”。
另外,這類經營部有一部分注冊資本小,門店規模有限,投入成本并不高。對經營者而言,如果能借“茅臺”二字帶來銷量,短期收益大于風險。一旦遇到監管或訴訟,大多數個體戶的選擇是“失聯”或“換個名字再開”。
還有業內人士告訴烈酒商業,白酒消費本就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普通消費者很難在第一時間辨別門店是否擁有茅臺官方授權,很多人認為掛了“貴州茅臺”招牌的店就更可信,甚至愿意優先選擇這樣的店購買酒水。這種心理也給了經營者“鉆空子”的機會。“經營煙酒店也是酒水行業的從業者,尊重知識產權就是最基本的要求,絕不能因為是個體經營者就成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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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從事酒水批發的王斌然分析稱:“近期茅臺加強巡查和維權。像這種沒有授權的門店,即便賣的是真酒,也不能隨意打著‘茅臺’的旗號。很多小型個體工商戶投入有限,也很少會主動應訴,即使被判賠償,也可能選擇不履行,這也導致了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他指出,隨著酒類零售環境收緊,個體煙酒店的生存空間進一步縮小,不少經營者抱著“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心態,這也是此類侵權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青島公益律師張光耀表示:“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侵權并不限于銷售假冒產品,像本案中未經許可將‘貴州茅臺’用作門店招牌、裝潢,同樣構成侵權。法院即便找不到被告本人,也可以依法公告送達,最終可能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后續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甚至凍結財產。”
他補充指出:“從法律角度看,即便是個體工商戶,也不能以‘規模小’或‘難聯系’為理由規避法律責任,茅臺此類維權訴訟對行業也起到震懾作用。”
成都一位煙酒店老板孫慶芳也直言:“現在市場競爭激烈,消費者對真偽敏感度很高。要么有茅臺的正規授權,要么干脆不要碰茅臺的品牌,否則得不償失。消費者看到未經授權的‘茅臺’招牌,也會懷疑是‘假酒’,最終砸的是自己的招牌。”
孫慶芳還補充說:“要杜絕此類問題,除了監管和司法的介入,行業本身也需要規范。一方面,廠家要加大對授權渠道的宣傳和透明度;另一方面,零售商要提升合規意識,減少‘搭便車’的心態。消費者層面也要學會通過官方渠道驗證授權信息,共同營造健康的酒類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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