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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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事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的規定。
1979年刑事訴訟法只是原則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當再審,缺乏對重新審判條件的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掌握標準也不統一,不利于處置、甄別申訴是否符合再審條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明確四種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這樣規定有利于嚴格執法,保證錯誤的判決、裁定能夠得到及時糾正,而且也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申訴和無理申訴。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和民主法制進步的要求,對原條文作了三處修改:一是在第一項中增加“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限制條件。這一修改進一步嚴格了重新審判的條件,是為了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使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標準進一步科學、合理。原來“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再審啟動條件范圍過于寬泛,在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的確存在錯誤,但是這些認定錯誤的事實在整個案件中不會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如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沒有實質意義,反而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二是在第二項中增加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情形。這一修改主要是與本法第五十四條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相銜接,如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在審判過程中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證據沒有排除,而據以定罪量刑,就構成本項規定的條件,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這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體現了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三是增加“(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的保障,必須嚴格遵循,增加此種啟動再審程序的情形,主要是解決原審判決、裁定因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而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問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五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院判決、裁定必須以事實為根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來事實認定錯誤,可能影響到原判決適用的罪名和刑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對案件進行審判。“新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該案件真實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在一、二審或者死刑復核程序中沒有發現或者沒有使用的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是指原來的判決、裁定認定錯誤的事實會影響對被告人適用的罪名、刑罰等,比如發現新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者被告人不是主犯而是被脅迫參與犯罪等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定罪量刑,必須以證據為依據。如果證據不確實、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那么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就可能有錯誤。考慮到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如果證據不充分,即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同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情況不一致或者正相反,那么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也可能有錯誤。此外,如果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是依法應當排除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也可能有錯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指出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不確實”是指原來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是虛假的或者部分虛假的。“不充分”是指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懷疑。“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是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而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上述證據不能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證據有矛盾”是指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相互排斥,存在矛盾。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應當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如果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通過重新審判予以糾正。“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據以定罪量刑所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包括確定罪名錯誤、確定量刑檔次錯誤和具體量刑畸輕畸重等情況。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情形,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審判過程中違反了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違反了回避制度、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是指由于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這一條件的限制,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如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但是不致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就沒有必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審判人員審判案件,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如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指出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糾正原判決、裁定的錯誤。“貪污”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受賄”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是指為了私情,貪利收受賄賂等而故意歪曲事實真相,違反法律,使無罪的人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有罪的人而不使他受追訴。“枉法裁判”是指明知違法而故意作出違反法律的判決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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