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小段路,擠擠就過去了,沒事!”
“多坐幾個,問題不大。”
no!no!no!
汽車不是壓縮包
超員上路“駛”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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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5月,許某駕駛一輛鄉村公路運輸小型普通客車,在某銀行門口搭載李某、馮某等20名乘客后出發,沿路行駛至某車道交界處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核實,許某駕駛的車輛嚴重超員,該車核定載客9人,查獲當天,實際載客人數高達21人;許某為容納超員乘客,擅自對駕駛的車輛進行改裝,后排加裝有木板,并增加了多個膠質小板凳。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考慮到被告人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
車輛載客非兒戲,法律紅線不可越。車輛的核定載客人數是經過嚴格安全測試和標準設定的,是保障行車安全的基本底線。超員駕駛不僅會影響車輛操控性能,還會降低安全防護效果,加重事故后果。任何形式的超員行為,均屬違法,駕駛員應該遵守交通法規,拒絕超員駕駛;同時乘客也應主動拒絕乘坐超員車輛,共同維護交通安全。生命可貴,不要圖一時方便、貪一時利益,將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險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文 稿|劉珧杏
編 輯|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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