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親戚朋友之間有時會因為
各種各樣的原因產生借款。
這時,礙于“情面”,
雙方可能并不會簽署借條。
萬一事后發生糾紛,借款人不認賬,
出借人還能要回錢嗎?
近日,樂昌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王某和陳某于2022年9月相識。10月,陳某因投資需要向王某借款5000元。隨后陳某向其發送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王某掃描二維碼轉賬5000元并將轉賬截圖發給陳某,因顧忌到雙方之間的朋友關系,王某并沒有要求陳某出具借條。事后,陳某一直未還款,王某追索無果,只好起訴至樂昌法院。
“我是收了他轉給我的5000元,但這并不是我向他借的錢,是他支付吃飯的錢。”庭審過程中,陳某表示5000元并非借款,而是吃飯等事的款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稱陳某向其借款5000元,有微信轉賬、聊天記錄、催債記錄等為證。陳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還款,亦不能證明該款系雙方其他經濟往來,現王某起訴要求陳某償還借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至于陳某所稱轉賬系吃飯等款項,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主張。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向王某償還借款5000元。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即使當事人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借條,但出借人提供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可以證明雙方借款意向且款項已實際交付的證據,仍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當借款人不認可是借款,主張是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款項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文字:廖攀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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