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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律師侯某被自己的當事人李某投訴,投訴其將案卷材料通過微信發給自己進行核實。
據悉,侯律師接受委托后,檢索了相關案例,會見了投訴人,與投訴人案件的被害人進行了溝通,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并為投訴人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進行了閱卷,與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就案情及投訴人認罪認罰等事項進行了溝通,后投訴人在其他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照理說,辯護律師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辯護成效。即便是侯律師將案卷材料發給投訴人核實,也是有助于投訴人進行辯護,是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體現。律師和委托人,本是同根生的利益共同體,是戰場上的親密戰友。委托人出律師費,律師盡最大力量為委托人辯護,盡最大可能維護其合法權益。但誰也不可能會想到,戰場未上,律師就遭到“親密戰友”的“背后一刀”!這使我聯想到10多年前重慶“打黑”中的龔剛模檢舉揭發其辯護律師李莊教唆其翻供一事。一起起“農夫與蛇”的故事在辯護實踐中上演,令人唏噓不已,促使筆者思考為什么會連續出現此類事件?
我想當事人之所以“出賣”自己的辯護律師,不外乎有兩個方面動機:一是為了要回律師費。這在李某投訴侯律師的案件中體現得非常鮮明。有地方的律師行業投訴報告數據顯示,有律所單月投訴量竟達173 件。通過投訴律師的方式討回律師費,正在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哪怕是之前已經簽了委托合同的。二是為了立功減刑,不惜投訴甚至誣陷自己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成了他們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這在當年的“龔剛模案件”中表現突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陡增。長此以往,律師在行使辯護權時必然心有余悸,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不僅需要防范公權力機關的職業報復,還需要警惕稍有不慎和“越雷池一步”遭自己當事人投訴風險。刑事案件委托律師辯護率本來就不高,如此只會使律師在決定是否接受刑事辯護業務時“望而生畏”,長此以往,有效辯護難以實現,冤假錯案必然叢生。
有人提出律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識別“準當事人”的品行。但在筆者看來,這未免有些強人所難,在有限的時間內,律師通過見面會談和交流,不可能對未來可能的當事人品行進行準確判斷,律師不可能“先知先覺”地預測當事人是否會投訴自己。
手機的普及和錄音功能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使“別有用心”的當事人在與其辯護律師交談時,秘密錄音,以便日后作為投訴律師的證據使用。因此,律師在與自己的當事人交談時一定要做好防備,謹言慎行,不可有違規語言。例如,不能進行結果承諾,更不能講自己與某司法官熟識,可以讓其給予“關照”。尤其不能私自收取各種名義的“打點費”“疏通關系費”,因為這很危險。一旦當事人投訴,要么涉嫌行賄犯罪,要么涉嫌詐騙犯罪。如此置律師于極端危險境地。來自當事人的惡意投訴行為愈演愈烈。針對實踐中惡意投訴律師行為,深圳律協、四川省律協、陜西省律協等均出臺了《惡意投訴行為處理規則》。惡意投訴的本質就是濫用民事投訴權利。《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構成民事權利濫用。我國《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對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
綜觀各地的“處理規則”,對于認定構成“惡意投訴行為”以及處理結果,普遍存在條件失之于寬和處理疲軟的問題。例如,各律師協會普遍將“一年內或者兩年內累計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其實是否惡意投訴并不應以次數為限,一次也可構成。對于構成惡意投訴的投訴人的處理,力度普遍不足。目前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建立“黑名單”制度。律師協會建立《惡意投訴人名單》,供會員查詢使用。二是不予受理。被認定為惡意投訴的,省、市律師協會對其投訴可以不予受理或不再繼續調查投訴事件。三是依法維權。如果惡意投訴行為對會員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會員向所屬協會維權中心可以提出維權申請。為了強化惡意投訴行為的處罰力度,建議增加以下三種處理方式:一是在個人信用體系中將惡意投訴人列為“失信人”,讓其在信用方面受損。各地律協普遍要求投訴人事先要簽署《誠信投訴承諾書》。如果簽署該承諾書后仍然虛假投訴,那么足以證明該投訴人缺乏誠信,予以信用懲戒理所當然。二是強制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律師協會可勒令其在媒體澄清事實,消除對律師聲譽的負面影響。三是賠償損失。律師可以在投訴地的法院起訴該投訴人,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和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唯有增強處罰力度,才能遏制對律師惡意投訴行為發生。
律師協會作為律師的“娘家”,其懲戒委員會應加強專業化建設,可考慮吸收專家學者參與其中,對違規與否作出專業的甄別判斷。如此方可提升律師協會的專業判斷能力和公信力。例如辯護律師是否可以通過微信將案卷材料提供給當事人核實?
今年以來,惡意投訴行為愈發猖狂,并形成了以“惡意投訴+網暴抹黑+借力施壓”為核心手段,敲詐合規律師“退律師費”的黑色產業鏈。對此我們應高度警惕,并加強對來自當事人和律師同行的惡意投訴懲戒力度,唯有如此才可構建律師職業共同體。在律師職業共同體尚未形成的情況下,又何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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