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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挺煩“家暴”“婚內強奸”這類說法。暴力就是暴力,強奸就是強奸,憑什么有個婚姻關系,就顯得“溫情”起來,甚至在判決時也會減輕刑責。
近日,河北滄州孟縣一名25歲的女子,遭到丈夫暴力毆打致死。女孩家屬最初得到的醫院死亡證明中居然寫著“心梗死亡”,家屬知道她的丈夫金某有家暴的行為,強烈要求尸檢,發現死者腦部有出血、腫塊,肺部挫傷,腰部骨折以及全身多處外傷,死亡原因為“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用大白話說,她是被活活打死的。
她的故事,簡直是《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翻版,丈夫屢次毆打,她都選擇屈從,尤其生下孩子后,為了有個所謂“完整的家”,加上丈夫一次次道歉懺悔,她最終沒能逃出來。
可怕的是,丈夫一家竟然跟醫院串通,出具“心梗死亡”的證明,以此掩蓋殺人事實。金某的父親據說在醫院工作,那就涉嫌職務犯罪,而那些醫生看著滿身傷痕的遺體,寫下“心梗死亡”的時候,不知是什么心情,也許他們覺得,家里打死人,沒那么嚴重?
河北的案件還不知道怎樣判決,不久前廣東佛山殺妻案的判決讓人心情復雜。
佛山一26歲女子要跟丈夫離婚,結果被丈夫楊某強行帶上車,從佛山帶到東莞,兩人在車上發生爭吵和打斗,楊某用磚頭拍打女子頭部。她下車求救,反遭楊某三次開車撞擊,捅刺頸部、胸腹部和四肢等處多刀。而且,案發前楊某還在網絡上搜索殺人方法,網購刀具。
最終一審判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民事賠償陳某某家屬73382元。女方家屬申訴,認為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檢察院拒絕抗訴,并出具《不抗訴理由說明書》,一方面承認定性,“被告人事前有預謀、事中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極大,進行全面否定評價。”
在定案證據中,檢方重點強調了法院的幾點量刑依據:
1、認定楊某有抑郁癥,采信了“被告人作案期間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達完全喪失的程度;
2、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另外,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根據有關刑事政策,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3、被告人親屬自愿簽署代為賠償確認書,并已繳納20萬元賠償款,存于?審法院代管款賬戶中,同意案件生效后全額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抑郁癥是否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我不敢說,但在一個焦慮抑郁普遍高發的時代,得個抑郁癥并不算難,我做過好幾次量表,基本都達到中度以上抑郁,不知我是否也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家屬自愿簽署代為賠償確認書,好吧,就算是吧。
但為什么會有這么一句:“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根據有關刑事政策,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如何認定“婚姻家庭矛盾引發”?婚姻中兩口子的一切矛盾都可以歸結于此,那是否可以認為,夫妻之間的謀殺,就可以天然豁免“死刑立即執行”。我不明白。
按照廣東佛山案的邏輯推導,只要河北那個金某認罪態度良好,家屬再主動表示要賠償,再加上個“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說法,畢竟,楊某有謀劃+抑郁癥,金某可以辯駁說“失手”。于是,涉嫌多次暴力傷害、暴力致死、掩蓋死因的行為也可以免于死刑立即執行?我不敢想。
暫時擱置夫妻關系,一個成年公民謀劃并殘忍殺害另一個公民,一個成年公民對另一個公民多次暴力毆打、致死并掩蓋死因,該怎么判?我不知道。
家庭、婚姻不該是暴力犯罪的庇護傘。我甚至認為,為了給家庭關系提供恒久的保護,讓年輕人們敢于走進婚姻,應該對婚姻關系之間的惡性犯罪予以更加嚴厲的懲戒。同時,一個人如果連枕邊人都能肆無忌憚的暴力傷害或謀殺,那對社會關系和秩序可能產生惡劣的示范效應,危害也更大。當然,這是出于我淺薄而樸素的愿望,但至少別讓婚姻家庭成為惡徒的免死金牌,那太讓人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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