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曾技芝 曾朗旋
來源:法治周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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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指的是案件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出于非法動機和目的,鉆法律所賦予訴訟權利的空子,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應當受處罰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如同潛伏在司法公正肌體中的毒瘤,以虛構的法律關系、偽造的證據材料為武器,通過訴訟程序謀取不正當利益。此類行為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更破壞了司法秩序的嚴肅性,動搖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任根基。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顯示,2017年至2020年,全國法院共查處虛假訴訟案件1.23萬件,共審結涉虛假訴訟刑事案件2079件。近年來,從媒體披露的一些虛假訴訟案件來看,也有律師主動參與或被裹挾參與虛假訴訟案。
律師作為司法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既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也是司法公正的守護者。然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復雜的利益糾葛中,部分律師因專業能力不足、風險意識淡薄或職業操守失守,不慎卷入虛假訴訟,不僅面臨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明確將虛假訴訟行為入刑。因此,系統研究律師防范虛假訴訟的路徑,既是律師職業風險防控的現實需求,更是維護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本文將從虛假訴訟的識別方法、防范體系構建及應急處置機制三個維度,探討律師規避虛假訴訟風險的具體策略。
精準識別虛假訴訟的潛在信號
虛假訴訟的本質是“無爭議之訴”,其核心特征在于當事人通過合謀制造虛假爭議,利用司法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律師在收案初期若能敏銳捕捉異常信號,即可從源頭阻斷風險鏈條。
案件主體及關系的異常表現往往是虛假訴訟的第一道破綻。實踐中,虛假訴訟當事人多存在親屬、關聯企業、利益共同體等特殊關系,且訴訟行為與日常交往邏輯相悖。例如,在某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中,原告為被告公司的控股股東,卻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利率出借巨額資金,且未約定還款期限,這種不符合商業常理的行為就可能引起代理律師的警覺。此外,當事人的訴訟動機也值得審慎評估,若當事人在訴訟中過度關注財產處置結果,對案件事實細節表現出刻意回避或記憶模糊,可能涉嫌通過訴訟轉移資產、逃避債務。
訴訟請求與證據的矛盾是識別虛假訴訟的關鍵線索。真實訴訟中,訴訟請求與證據材料通常形成完整的邏輯閉環,而虛假訴訟往往存在“三不匹配”現象:一是訴訟標的與證據證明力不匹配,如主張巨額借款卻僅有小額轉賬記錄;二是事實陳述與證據細節不匹配,如合同簽訂時間與當事人陳述的交易時間存在明顯沖突;三是證據形式與交易習慣不匹配,如大額現金交付卻無收條、無見證人。在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虛假訴訟中,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簽證單存在筆跡高度相似、簽署日期集中在同一時間段等異常特征,經司法鑒定確認系事后偽造。律師審查證據時,應重點核查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一致性、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存證鏈條,對存疑證據可申請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或調查取證。
此外,訴訟程序中的反常行為為虛假訴訟識別提供了輔助判斷。虛假訴訟當事人為快速實現非法目的,往往表現出“三急于”特征:急于立案、急于調解、急于結案。如果當事人出現上述表現,承辦律師必須對案件是否屬于虛假訴訟進行甄別。
構建全方位的虛假訴訟防范體系
律師防范虛假訴訟需建立“事前審查—事中監控—事后評估”的全流程防控機制,將風險管控嵌入執業各環節。
嚴格履行收案審查義務是防范虛假訴訟的第一道防線。律師事務所應建立標準化收案流程,要求當事人提供“三證一說明”: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法人提供營業執照)、與案件相關的原始證據、財產權屬證明,以及詳細的事實經過說明。在身份審查環節,需通過人臉識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方式核實當事人身份真實性,防止出現冒名訴訟;在證據審查環節,實行“原件核對原則”,對關鍵證據的真實性進行雙重驗證,如核查銀行流水的原始憑證、不動產登記的官方查詢結果等。某律師事務所在代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提供的借條落款日期為周末,而合同中記載的銀行轉賬日期卻在借條日期之前,通過要求當事人補充資金來源證明、交易對手證言等材料,最終識破該虛假訴訟。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應實行雙人審查制度,由主辦律師和風控律師共同簽署收案風險評估報告,對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堅決不予代理。
強化內部風險管控機制是防范虛假訴訟的制度保障。律師事務所應建立三項核心制度:一是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標的額超過500萬元、涉及關聯企業訴訟等高危案件,提交所務會討論決定代理策略;二是證據交叉核驗制度,對當事人提供的關鍵證據,通過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真實性驗證;三是執業風險預警制度,定期整理法院發布的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形成風險預警清單并組織律師學習。某大型律師事務所開發的案件管理系統,設置了虛假訴訟風險篩查模塊,通過關鍵詞匹配(如“快速調解”“關聯企業”“大額現金”等)自動識別高風險案件,提示律師進行重點審查。此外,律師事務所還應建立客戶信息庫,對存在多次涉訴、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情況的當事人進行標注,實行風險等級管理。
提升律師專業素養和風險意識是防范虛假訴訟的內在要求。律師應重點強化“三方面能力”:一是法律適用能力,熟練掌握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關于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準確把握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對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規定;二是證據分析能力,通過參加司法鑒定培訓、觀摩庭審等方式,提高對偽造證據的識別水平;三是職業道德修養,將“忠誠勤勉、恪守誠信”的執業理念內化于心。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加強警示教育,定期通報律師參與虛假訴訟的懲戒案例,組織“虛假訴訟風險防控”專題培訓。
妥善應對已陷入的虛假訴訟困境
即便建立了完善的防范體系,律師仍可能因當事人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原因被動卷入虛假訴訟,此時需采取科學應對策略降低風險影響。
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是減少損失的關鍵。律師發現疑似虛假訴訟線索后,應立即啟動“三停止一報告”程序:停止參與訴訟活動、停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停止簽署法律文書,并向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報告。在某股權糾紛案件中,代理律師發現當事人提交的股東會決議存在偽造簽名嫌疑后,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關于中止訴訟的申請書》,說明證據存疑情況,并主動申請司法鑒定,最終避免了執業風險。同時,律師應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如實提供其在代理過程中獲取的證據材料,不得隱瞞、偽造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律師發現當事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并終止委托關系,這一法定職責為律師采取補救措施提供了明確指引。
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把握維權邊界。律師在虛假訴訟中可能面臨三種責任風險:行政責任(如警告、罰款、停止執業)、民事責任(如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如虛假訴訟罪共犯)。當面臨追責時,律師應積極舉證證明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如提交收案審查記錄、證據核實過程、與當事人的溝通記錄等材料,證明自身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總結經驗教訓是完善防范體系的重要途徑。律師事務所應建立虛假訴訟案例復盤機制,對已處理的風險案件從審查、證據核實、代理策略等環節進行全面剖析,查找制度漏洞和操作失誤。
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成員,其執業行為直接關系司法公正的實現。在虛假訴訟治理體系中,律師既是防范者也是被規范者,唯有堅守職業操守、強化風險意識、完善防控機制,才能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守護司法公正之間找到平衡。隨著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虛假訴訟識別標準的細化、區塊鏈存證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律師防范虛假訴訟的手段將更加豐富。但技術手段終究是輔助工具,真正的風險防線永遠建立在律師對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對職業倫理的堅守之上,這既是律師職業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維護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作者分別為湖南湘義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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