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份民事判決書。
裁判文書顯示,原告為上海一網約車司機,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送至4S店維修,維修導致的停運時間為6天。
原告稱,以往平均每天的運營收入約為500元。因此,在車輛停運的6天里,原告的停運損失共計3000元。
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此造成原告從事經營性活動產生的停運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關于賠償數額,結合原告提交的車輛經營收入情況、車輛受損后的維修時間,并考慮到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原告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需支出的運營成本、運營能力的市場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按每日320元計算,確定原告停運損失為1760元。
對此,有網友表示,車輛租金和份子錢是是固定支出,停運后依然要交,理應賠償。但營業收入是間接損失,需要賠償就不合理。
還有網友表示,現在有些司機拿到的停運損失費賠付比每天跑車都賺錢,導致一些比較破爛的網約車喜歡碰瓷。
停運賠償的本質是平衡事故責任與權益保護,但規則被濫用后就變成了“碰瓷式索賠”。
對此,有網友建議,賠償標準和計算規則應該細化,同時對維修時間加以限制,避免“碰瓷”漏洞。
關于網約車停運損失費,還可以看這兩篇:
網約車被撞,是否可以按照450元一天索要停運損失?法院判了
網約車因交通事故而停運,損失怎么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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