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8 月 14 日徐水區頤和雅園小區因房屋隔音不達標、疑似 “住改商” 問題引發關注,住建局協調會陷入僵局后,事件不僅未出現絲毫進展,住建局的持續沉默更將矛盾推向新高度。一邊是業主為維護居住權益積極謀劃多元維權路徑,另一邊是監管部門涉嫌行政不作為的法律爭議不斷發酵,這場圍繞住宅品質的博弈,已成為基層行政履職與公民權利保障的典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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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僵局持續:業主訴求與現實困境的碰撞
時至今日,頤和雅園小區業主面臨的核心問題仍未解決。業主代表王女士提及的 “小臥室無法居住,單元門開關聲、深夜人員進出聲響頻繁吵醒孩子” 的隔音難題,以及 “小區部分房屋被用作養老公寓、酒店式出租,流動人員深夜噪音超標” 的 “住改商” 亂象,依舊困擾著居民生活。此前業主提供的多項證據 —— 快遞員證言、物業巡邏記錄、半夜單元門異響導致孩子哭鬧,以及開發商曾承認 “房屋存在設計缺陷” 的錄音,均未換來涉事企業與監管部門的實質性回應。
涉事企業始終以 “檢測報告合格”“房屋出租是正常權利” 為由搪塞:對隔音問題避談實際居住體驗與設計缺陷,對 “住改商” 行為回避合規性審查與相鄰業主權益侵犯問題;而本應承擔協調監管職責的徐水區住建局,不僅未對業主提出的 “空房檢測數據合理性”“檢測標準與居住需求脫節” 等疑問作出解釋,反而在協調會上多次引導業主 “走司法程序”,未提出任何整改建議,如今更是陷入 “零回應” 狀態,被業主質疑 “偏袒企業”。
業主維權升級:將追究監管責任
面對雙重困境,頤和雅園小區業主已摒棄單一維權思路,構建起 “針對企業 + 針對監管” 的雙重攻堅路徑。在針對涉事企業方面,多位受影響業主已聯合咨詢專業律師,整理錄音、錄像、物業記錄等證據,計劃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就房屋隔音質量問題要求開發商承擔整改或賠償責任;同時針對 “住改商” 亂象,擬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核查是否存在無證經營、違規盈利等情況。
更值得關注的是,業主維權已直指監管失職。“律師明確告知,只要能證明住建局未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復議機關就應責令其限期履職。” 王女士表示,若復議結果不理想,將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住建局不作為違法,并賠償因監管缺失導致的業主損失。此外,部分業主將向徐水區紀委監委提交舉報材料,質疑住建局 “存在包庇企業、利益輸送的可能”,要求對監管失職背后的問題展開調查。
住建局不作為:法律框架下的三重責任缺失
從法律視角審視,徐水區住建局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已涉嫌違反多項法律法規,構成行政不作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住建局作為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肩負的質量監督、“住改商” 規范、物業監管等職責,在事件中全面 “懸空”。
1. 質量監管的 “失職”:以報告代監管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即便涉事企業出具 “合格檢測報告”,但業主已提供多份證據證明 “實際居住體驗與技術標準脫節”,按照法律要求,住建局有義務啟動復核程序,組織第三方機構重新檢測。然而,該局不僅未履行此項職責,反而以 “報告合格” 搪塞,這種 “以書面數據替代實際監管” 的消極態度,本質上是對質量監管法定職責的放棄。
2. “住改商” 監管的 “缺位”:模糊邊界與責任推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需經有利害關系業主一致同意,且政府相關部門負有審查監管義務。但徐水區住建局既未核實小區內 “養老公寓”“酒店式出租” 的經營資質,也未回應業主 “企業可能套取政府補助” 的質疑,此前甚至以 “經營不好才改變用途” 淡化問題。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住建局對物業企業負有監督責任,面對 “物業縱容經營性使用” 的投訴,該局未調查、未責令整改,完全忽視 “及時處理業主投訴” 的法定要求,導致 “住改商” 監管陷入真空。
3. 行政協調的 “形式化”:程序空轉與義務逃避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要求行政機關 “積極化解行政爭議”,但徐水區住建局在協調會上僅以 “走司法程序” 甩鍋,未開展調查核實、未明確責任主體、未提出整改方案,將行政協調異化為 “程序走過場”。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專家指出:“行政協調的核心是推動問題解決,而非轉嫁責任。住建局的消極行為,已違反行政機關的履職義務,符合行政不作為的法律特征。”
事件折射的共性困境與破局思考
頤和雅園事件并非個案,其暴露的問題是當前住宅維權領域的普遍痛點。一是技術標準與居住體驗的落差,官方檢測報告的 “合格” 與業主實際感受的 “不適” 缺乏平衡機制,導致質量爭議陷入 “數據對數據” 的僵局;二是 “住改商” 界定與監管的模糊地帶,住宅出租與經營性使用的邊界不清,多部門職責交叉卻無人牽頭,易引發鄰里矛盾與監管漏洞;三是行政協調與監管機制的效能不足,部分部門將 “程序合規” 等同于 “履職到位”,忽視問題實質解決,導致維權成本轉嫁至業主。
更深層次來看,地方建設行政部門 “重審批、輕監管”“重企業利益、輕業主權益” 的傾向,根源在于考核機制與責任追究的失衡:當前對住建局的考核多聚焦工程進度、招商引資等 “硬指標”,業主權益保護、投訴處理等 “軟指標” 權重不足;同時,即便出現監管失職,也多以 “協調不力” 輕描淡寫,難以形成有效震懾。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建議,應盡快建立 “住宅維權監管問責制”,將業主投訴解決率納入績效考核,對失職瀆職人員依法追責;同時推動 “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由住建局、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協同應對 “住改商” 等復雜問題,避免 “九龍治水” 卻 “無人負責”。
沉默的代價:公信力流失與輿情失控
徐水住建局的長期沉默,已開始顯現出明顯的負面影響。對業主而言,沉默意味著訴求被無視,維權之路更加艱難。業主代表王女士表示:“我們多次提交材料、反映問題,卻連一句正面回應都得不到,這讓我們對監管部門越來越失望。” 這種失望情緒正轉化為更激烈的維權行動 —— 從聯合起訴企業,到申請行政復議、舉報至紀委監委,業主的維權目標已從 “解決居住問題” 延伸至 “追究監管責任”,矛盾層級不斷升級。
對地方政府公信力而言,沉默更是一種 “自我消耗”。在信息透明化的當下,公眾對行政部門的期待是 “及時回應、主動作為”。徐水住建局面對輿情不發聲、面對問題不解決,不僅讓頤和雅園小區的維權事件成為輿論焦點,還可能引發公眾對當地整體政務服務水平的質疑。有網友在相關報道下留言:“連基本的民生問題都不敢回應,這樣的監管部門如何讓人信任?” 這種負面評價的擴散,會損害徐水區政府的整體形象,影響公眾對地方治理的信心。
更嚴重的是,沉默可能導致輿情失控。目前,頤和雅園事件已不僅僅是單個小區的維權糾紛,更成為反映 “住宅維權困境”“行政不作為” 的典型案例,引發了社會各界對 “技術標準與居住體驗落差”“住改商監管漏洞” 等共性問題的關注。若住建局仍不及時打破沉默,主動回應公眾關切、推動問題解決,輿情可能向更復雜的方向發展,甚至引發其他地區類似維權事件的連鎖反應,給地方治理帶來更大挑戰。
打破沉默的唯一路徑:主動擔責,解決問題
事實上,徐水住建局的沉默并非 “無解”,打破僵局的關鍵在于 “主動擔責、直面問題”。首先,應立即啟動對頤和雅園小區問題的重新核查 —— 針對房屋隔音問題,組織第三方權威機構開展 “模擬居住場景” 的檢測,兼顧技術標準與實際體驗,給出客觀公正的結果;針對 “住改商” 問題,聯合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核查企業經營資質、是否獲得業主同意、是否存在違規套取補貼等情況,明確責任主體。
其次,需及時向公眾公開核查進展與結果,回應業主的核心疑問。無論是企業存在違規需整改,還是業主訴求存在不合理之處,都應通過官方渠道清晰說明,避免信息不對稱引發更多誤解。同時,對前期協調會中 “引導業主走司法程序” 的不當做法進行反思,主動牽頭搭建業主與企業的溝通平臺,推動問題通過協商或行政監管手段高效解決,而非一味轉嫁責任。
最后,需正視自身監管職責,對可能存在的 “監管失職” 問題進行自查。若確實存在前期質量監管不到位、“住改商” 監管缺失等情況,應主動承認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并建立長效機制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只有這樣,才能重新贏回業主與公眾的信任,化解當前的輿情危機。
截至發稿,徐水區住建局仍未打破沉默。但可以確定的是,沉默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拖延只會讓矛盾愈發尖銳。在業主維權行動不斷升級、社會關注度持續提升的背景下,徐水住建局若想避免陷入更大的被動,唯一的選擇便是結束沉默,以主動作為的態度履行監管職責,切實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這既是對民生負責,也是對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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