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產證幫朋友貸款多年,今憑空要還幾十萬?
“我們夫妻用房產證幫朋友貸款,錢都給他使用了,現在法院判決實際借款人逍遙法外,我們卻憑空多出來40萬的債務?這是什么道理?!”家住保定市的張宇夫婦怎么也想不通,當初朋友侯某剛因為資金緊張,求助他們用房產抵押貸款為其周轉,于是就把房產證無償借給朋友侯某剛抵押貸款5年多,從始至終沒有收一分錢利息,純屬為了幫助侯某剛,現在因家中有事,無法再將房產證借給他使用了,卻被高陽縣人民法院齊法官斷然判決,侯某剛向劉某洲的借款40萬元及相關利息,要張宇夫婦來償還。
起因:出借房產證給朋友抵押貸款
2019年7月,侯某剛因經濟特別困難,為了渡過難關,多次求張宇用房產抵押貸款為其使用。侯某剛以保定市鑫卓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鑫卓公司)名義與張宇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張宇夫婦將自有房屋(鑫欣文雅苑1號樓2單元1704室)向工商銀行抵押貸款,貸出款項出借給鑫卓公司用于經營。合同簽訂后,銀行將78萬貸款打進張宇賬戶,張宇又隨即將此款全額轉到了侯某剛指定的賬戶。每到還款還息日,都是侯某剛將相關利息轉進張宇賬戶,由張宇還款到銀行賬戶。同時侯某剛還用了楊某(楊某系侯某剛的親表弟)的房產證向同一個銀行抵押貸款。
2024年9月,工商銀行的貸款到期,因侯某剛無法全部歸還貸款,侯某剛就找到了職業放貸人劉某洲,向其借款70萬元,期間,侯某剛帶著劉某洲、賈某祥等人到張宇家,拿出一些文書逼著讓張宇夫婦簽字,侯某剛說:“貸款馬上就逾期了,不要說話,趕緊簽字”,劉某洲也表示:“不用看這些文書,這就是一個流程”,簽字時既不讓張宇夫婦看內容,又不讓簽完字之后留下備份,更不讓拍照。侯某剛借這70萬元,其中40萬元用于歸還侯某剛借用張宇夫婦的房產證抵押貸款的款項,另外30萬元用于歸還侯某剛借用楊某房產證抵押貸款的款項,取回了在銀行抵押的房產證。
隨后侯某剛又借用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抵押給石家莊金河典當有限公司(下稱典當行),進行了為期半年的抵押貸款,其中侯某剛借用張宇的房產證抵押貸款40萬元,借用楊某的房產證抵押貸款30萬元。張宇收到此款后第一時間轉給了職業放貸人劉某洲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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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收到此款后第一時間轉給了劉某洲
因典當行利息達到了千分之二十,在還了兩個月的利息后,侯某剛又找到關系,和邢臺銀行達成貸款協議,準備繼續借用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為抵押向邢臺銀行貸款。隨后,侯某剛直接向職業放貸人劉某洲借款70萬,用以償還自己在典當行的貸款,劉某洲分40萬和30萬兩筆轉給典當行,贖回了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侯某剛緊接著又把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交給了邢臺銀行。
期間,還因為楊某和張宇在銀行還有個人信用貸,該筆信用貸款也是侯某剛在使用,侯某剛以房產證為要挾,脅迫楊某、張宇二人為共同借款人,又向劉某洲借款25萬元,用于償還個人信用貸款,侯某剛承諾邢臺銀行貸款到位后歸還劉某洲95萬元。
2024年11月,邢臺銀行放款了,楊某房產證抵押貸款到款49萬元,第一時間歸還了劉某洲40萬,12月份,侯某剛又還款8萬元。
但是,邢臺銀行通知張宇去領款時,張宇因家中有事,無法再將自己的房產證出借給侯某剛用于抵押貸款,于是就直接找到銀行,聲明不接受該筆銀行貸款,便拿走了自己的房產證,至此侯某剛的倒貸計劃落空。
發展:被職業放貸人劉某洲告上法庭
2025年1月21日,劉某洲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張宇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張宇夫婦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由被告負擔。在審理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張宇夫婦認為,實際借款人為侯某剛,就申請追加侯某剛為共同被告。
法庭上,張宇的代理律師指出“所有的證據都表明,侯某剛以鑫卓公司的名義用張宇的房產證在銀行貸款的事實,每次還銀行的利息時,都是侯某剛先把款項轉入張宇賬戶,再由張宇還給銀行的;后來用張宇的房產證在典當行貸款也是一樣的,還款時也是由侯某剛先把利息轉給張宇,再由張宇還給典當行指定的賬戶,充分說明實際用款人為侯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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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劉某洲的律師稱“張宇在收到典當行的放款后將該款項轉賬支付給劉某洲用于償還以前的債務,張宇與侯某剛之間的聊天記錄和資金往來是他們之間的債務糾紛,和劉某洲無關”。而事實上,張宇將錢轉給劉某洲都是侯某剛的脅迫之下而轉的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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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侯某剛辯稱,“侯某剛、劉某洲發現利息太高然后由我們兩個人償還典當公司 40 萬元借款”是違背事實的,是張宇委托劉某洲幫忙在邢臺銀行用房產證辦理抵押貸款,款項下來之后要歸還劉某洲,款項批復以后張宇臨時變卦。(編者按:在這里,大家都明白侯雷剛純屬信口雌黃,張宇從來沒有委托過劉某洲讓其幫忙辦理貸款,其中原委都是侯某剛一個人為了倒用貸款和資金周轉而為之)。
高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2024年9月3日被告張宇夫婦向原告劉某洲借款280000 元,原告劉某洲將款項通過賈某祥銀行賬戶轉至張宇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 8750)賬戶內;同日,案外人楊某夫婦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原告將款項轉至楊某中國工商銀行(尾號 2909)賬戶內;雙方都給劉某洲出具了借據,被告侯某剛在該借據上簽字并按手印(編者按:在這里,可以肯定的是侯某剛是實際借款人,否則為什么別人借錢他還要簽字按手印?)。
2024年11月6日原告劉某洲向石家莊金河典當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款 300400 元,附言為代楊某還款,匯款 400533 元,附言為代張宇還款。(編者按:雖然劉某洲備注的代張宇還款,而事實上,張宇從來沒有找過劉某洲代其還款,都是侯某剛個人為了倒用貸款所為)。
最后高陽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張宇夫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洲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以 400000 元為基數,自2025 年 1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3.1%計算至全部借款履行完畢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 3650 元,由被告張宇夫婦負擔。
聲音:實際借款人逍遙法外難以接受
“雖然是借用我們房產證貸的款,但是貸出來的錢都是侯某剛用了,現在卻讓我們還錢,我們不服!”接到判決后,張宇夫婦當即依法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他們認為:一審的高陽縣人民法院齊寧法官認定事實不清,斷章取義,機械司法,錯誤裁判。讓無辜的善良者承擔冤枉之債,蒙受無妄之災,讓真正借款人逍遙法外!
首先,作為上訴人的他們與被上訴人劉某洲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是侯某剛借用上訴人的房產證向石家莊典當公司借款,雖然房產證系上訴人所有,但是侯某剛以房產證貸款逾期為由,惡意脅迫上訴人步步就從,侯某剛借用上訴人的名義與典當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典當公司將款項發放給上訴人后,上訴人當即將款項轉給被上訴人劉某洲,期間償還兩次利息,全部是由侯某剛通知上訴人,并將利息轉給上訴人,由上訴人轉給典當公司。后來劉某洲、侯某剛認為利息太高,故此還息兩個月后,由劉某洲一次性償還典當公司的貸款,然后再次惡意脅迫上訴人,要用上訴人的房產證作為抵押向邢臺銀行貸款。
其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但是上訴人與劉某洲既沒有書面借款協議,也沒有口頭約定,期間劉某洲更沒有向上訴人催收過借款,上訴人與劉某洲原來根本不認識,根本沒有借款的合意,再說每次都由侯某剛支付所有利息,已經充分說明侯某剛才是實際借款人。
綜上可以看出,是侯某剛以張宇夫婦的房本為要挾,脅迫張宇夫婦一步一步就范,所有的款項都是侯某剛在用,所有的一系列動作也都是侯某剛惡意脅迫張宇夫婦幫助其倒用貸款,資金周轉而為之。整個過程中,張宇夫婦始終沒有從中拿到一分錢好處,而現在卻憑空出來了幾十萬債務,實際借款人卻能逍遙法外,能不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另有高陽縣當地群眾透露:劉某洲是職業放貸人,齊法官不講是非對錯,顛倒黑白,助紂為孽,縱容職業放貸人惡意討債,嚴重破壞了當地的金融秩序。
據了解,現在此案正在由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之中,那么到底能不能讓真正借款人侯某剛承擔還款義務,讓無辜者張宇夫婦不受冤枉之債,不受無妄之災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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