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公告通報”專欄發布了滄州市財政局作出的“(滄市財采罰決〔202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滄州市渤海法醫鑒定中心參加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檢驗鑒定服務項目一標段”項目并中標,采購人2025年4月2日發布中標公告,并同時發布中標通知書,2025年4月21日雙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2025年5月21日該中心因相關技術檢驗鑒定人員突發疾病,找不到有檢測資質的其他鑒定人,向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退出酒精鑒定工作。2025年5月28日,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重新組織招標采購的申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50條第一款“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的規定。9月1日,滄州市財政局決定對滄州市渤海法醫鑒定中心處以罰款1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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