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 者 按
一紙判決,不僅是對是非曲直的裁斷,更是對司法公正的檢驗;不僅是法治精神的折射,更是社會規范的指引。
近年來,我國民商事案件收案量持續上升。僅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就受理民商事一審案件1237.2萬件,同比上升38.87%。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面對如此數量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堅守初心,用判決守護公平正義?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走進基層一線蹲點采訪,深入挖掘廣大法官以“如我在訴”用心用情辦好百姓身邊案的生動實踐。8月26日,法治經緯版開設“書寫公平正義”專欄,推出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70歲老太被美發店誘導充值3萬元
江蘇昆山法院:構成重大誤解店家應退款
判 詞 摘 錄
在預付費消費合同糾紛中,經營者以營銷活動誘導消費者簽訂超出合理預期的非消費性質合同,若未就合同性質、核心條款履行明確提示說明義務,且條款顯著加重消費者義務的,應認定雙方未達成真實合意,相關格式條款不產生拘束力。消費者因經營者誤導性宣傳或隱瞞合同真實目的,支付明顯超出正常消費需求的大額款項時,應結合其年齡、認知能力、行業慣例等綜合認定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經營者對異常交易行為負有更高舉證責任。
針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應重點審查締約公平性、條款可理解性及經營者告知義務履行情況,對利用信息不對稱或認知差異簽訂的合同可基于公平原則否定效力。合同被撤銷或認定無效后,經營者收取的款項扣除已提供服務的合理對價后,剩余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預付費合同應嚴格遵循服務本質,禁止以復雜架構掩蓋消費關系,對偏離消費目的、違背生活常理或利用弱勢群體認知缺陷的合同,應通過否定效力方式實現實質公平。
典 型 案 件
![]()
本來只想體驗美發店的免費活動,卻被一步步誘導充值了3萬余元,稀里糊涂地成了“合伙人”。等回過神來,錢卻要不回來了,這可怎么辦?
前不久,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老年顧客被誘導“投資入伙”美發店的合同糾紛案,判決撤銷合作協議、商家退回“投資款”,有力維護了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走進昆山法院了解該案的來龍去脈。
去年6月,聽說家附近的某美發店正在搞活動,會員及家屬可以免費參與拍照、抽獎等,70歲的李奶奶帶著小孫子一起來到店里,工作人員熱情招待,為其整理頭發、化妝拍照。在等待洗照片的間隙,工作人員將李奶奶帶到店內二樓,稱領照片需先充值,充值后才可以抽獎,充值款項可以在店內消費。
“他們幾個人圍著我,開始和我訴苦,說他們生活不容易,充值的話可以讓他們提成多些,日子過得更好些。”李奶奶向《法治日報》記者回憶說,她當時動了惻隱之心,而且覺得自己已經接受了相應服務,不好意思拒絕,所以先充值了8000元。
隨后,工作人員拿出一份紙質合同,介紹說這是充值的款項憑據,每名會員都要簽字。誰知道李奶奶簽完字后,工作人員立馬轉變態度,稱“合同簽好了就有法律效力”,必須按照合同進行投資。原來,這并非“充值憑據”,而是一份《合作協議書》。根據其中條款,乙方(李奶奶)需向甲方(美發店)支付合作費用5.1萬元,甲方贈送乙方5000元現金券,可自用或介紹親友消費后提現;乙方介紹顧客來店消費后可享有分紅。
“我最開始只是想去體驗下免費服務,誰承想不僅充值了8000元,還成了美發店的‘合伙人’!”李奶奶說,當時自己已經交費,而且店員說了這是支付憑證,簽訂合同是對自身權益的保障,加之自己年紀大、視力差,看不清楚密密麻麻的條款,便在工作人員引導下簽了字。
“我有點害怕,因為他們好幾個人圍著我,我說自己沒有看清楚合同內容,但他們說我已經在合同上簽字,如果不配合將承擔法律風險;如果配合履行合同,只需要支付3.1萬元活動價就行。”李奶奶說,無奈之下,她又分4次刷卡補充支付了2.3萬元。兩天后,店員聯系李奶奶領取了電視機、玩具等禮品。
李奶奶告訴記者,在稀里糊涂交了錢之后,她心里其實還抱有期望,“因為當時店家口頭告訴我,說幾天后就可以先給我一筆3000元的分紅,之后分紅會越來越多”。過了幾天后,李奶奶找到店家要分紅,但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諉。
“剛開始我根本不敢讓家里人知道這事,后來實在沒辦法瞞下去才告訴了兒媳婦。”李奶奶說,兒媳婦黃女士知道這事后,多次與該美發店溝通退款未果。于是,李奶奶起訴至法院,認為合同簽訂存在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同并要求美發店退還合作費。
昆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合作協議書》的效力問題。協議書中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但美發店未在該協議書中簽字,加蓋的印章也并非公章,故認定案涉《合作協議書》成立但未生效,對李奶奶并未產生約束力。
關于支付款項的性質問題。李奶奶向美發店共支付了3.1萬元,但其僅在支付第一筆8000元時有預付費充值的真實意思,后續付款行為系在被誘導下完成,并不清楚款項性質。
“美發店作為上述合同的提供方,應當就條款內容向李奶奶進行提示說明。但美發店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說明義務,對此應承擔不利后果。”本案承辦人、昆山法院民二庭法官許廷廷介紹,按照一般消費者理解,美發店營業的主要內容為提供生活美發服務,結合李奶奶年齡、日常消費水平及無美發消費史等情況,其預付費儲值3.1萬元不符合常理。
庭審中,美容店抗辯稱李奶奶提出的撤銷申請已超出法定期限。
經法院審查,2024年7月,李奶奶與美發店就領取禮品存在正常溝通,2024年9月,李奶奶開始與美發店協商處理退款情況,應當推定李奶奶自2024年9月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法院于2024年11月收到李奶奶提交的起訴狀,故李奶奶在本案中行使撤銷權并未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
許廷廷說,從形式上看,《合作協議書》已成立,但因不符合蓋章簽字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其具有形式拘束力、欠缺實質拘束力,消費者請求撤銷該協議有其合理性。法院認定李奶奶對上述《合作協議書》的簽訂及相應付款行為存在重大誤解,故支持其關于撤銷該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李奶奶向美發店支付多筆款項,其中第一筆8000元,雙方均認可為預付費儲值,故予以確認;對于后續付款2.3萬元,合同撤銷后理應返還;美發店向李奶奶交付的禮品應視為贈與,在已完成交付的情況下無需返還。
另外,因為美發店在庭審中自述其自身并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相關協議及營銷方式僅是營銷手段的創新。同時,美發店并不存在占有消費者財產的主觀故意,該店持續經營,消費者充值款項均可用于店內消費,轉介紹顧客后也確實可以取得分紅,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傳銷及詐騙等刑事犯罪尚不具有充分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被告美發店返還李奶奶2.3萬元。
記者近日來到該美發店咨詢相關充值活動,工作人員稱,該活動已經結束,除了“理發充×元送×元”外,目前店內沒有其他優惠活動。
“預付款消費存在較高風險,凡涉及簽合同、大額支付等,務必要求逐項說明條款,留存溝通證據,對‘投資’‘入股’‘分成’等非消費表述保持高度警覺,切勿在未看清、未理解的情況下簽字。”許廷廷提醒說,特別是老年人群體,遇到類似情況時,務必及時告知子女或親友,共同商議決策,不立即簽字、不輕信口頭承諾,一旦感覺受騙或權益受損,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報警或向法院起訴。
法 官 筆 記
司法保護老年群體享有“后悔權”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許廷廷
在審理李奶奶訴某美發店合同糾紛案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消費陷阱類案件的特殊性與復雜性。這類案件往往交織著法律規則的剛性約束與人情世故的柔性考量,既需要精準把握法理邏輯,又要體察當事人的真實處境。本案的審理過程,讓我對司法裁判如何平衡契約自由與公平正義有了更深層次的思考。
初次接觸本案時,被告反復強調《合作協議書》的平等自愿屬性,主張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行為負責。但細究合同條款,“消費型、資源型、投資型”的表述看似賦予消費者多重權益,實則暗藏玄機:所謂“合作費”實為預存消費款,“分紅”機制需以持續拉新為前提,“5年合作期”更將消費者綁定為變相銷售員。這種以“合作”之名行“誘導消費”之實的商業模式,正是當前消費陷阱的典型特征。
庭審中,原告陳述的簽約過程令人唏噓:七旬老人被“抽獎”“返現”話術吸引,在封閉環境中連續掃碼支付數萬元,甚至未意識到簽署的是長達5年的合作協議。這讓我意識到,機械適用“簽字即認可”原則可能背離實質正義。本案中,被告既未在合同上加蓋公章,也未對復雜的分紅機制進行合理解釋,其“合作協議”的效力自然難以成立。
被告抗辯稱原告逾期行使撤銷權時,我注意到一個細節:老人直至3個月后才在家屬協助下察覺異常。若嚴格按“知道或應當知道”標準起算撤銷期限,可能使老人因認知局限喪失救濟機會。為此,我重點審查了他們的聊天記錄:原告最初僅以領取贈品為主要話題與被告溝通,2024年9月起才明確主張退款。這種認知轉變的漸進性,恰恰印證了老年人面對新型營銷手段時的反應遲滯。最終,我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將撤銷權起算點定為首次提出退款的9月,既嚴守法律底線,又為特殊群體保留合理維權窗口。
司法不能止步于個案糾偏,更應發揮規則引領作用。當前,預付式消費冷靜期制度已初步建立,為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多一層保障。在此基礎上,我們應進一步推動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準確適用,尤其要加強對老年群體等特殊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確保其能夠在復雜商業模式中真正享有“后悔權”。
專 家 點 評
精準劃清創新營銷與誘導充值的法律邊界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鵬
本案中,美發店誘導老年消費者簽訂的偽“合作協議”,撕開了當下新型消費陷阱的一角。經營者以免費營銷活動為誘餌,利用層層遞進的話術和偷換概念的手段,將一次原本簡單的消費體驗,最終異化為數萬元的“投資入伙”,其迷惑性遠超出傳統預付卡“卷款跑路”的陷阱模式,折射出消費領域誘導營銷手段的“升級換代”。
這類披著“預付式消費”外衣的“協議陷阱”的出現,暴露出特定消費群體尤其是老年消費者所面臨的結構性困境。他們受限于信息辨別能力較弱和對新型營銷、投資概念的認知匱乏,極易在經營者精心營造的緊迫氛圍和話術誘導下失去判斷力。本案中,從“充值抽獎”到“合同憑據”再到“投資合伙”,概念的邊界被刻意模糊,經營者正是利用了這種認知上的不對稱,一步步瓦解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一旦不慎踏入陷阱,后續面臨的往往是艱難的維權處境:取證困難、成本高昂,加之對簽署了“白紙黑字”合同的天然畏懼,構成了追索權益的多重壁壘。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為受騙老人挽回了損失,更精準劃清了創新營銷與誘導充值之間的法律邊界。要從根源上破解此類困局,還需要構建一個更為系統和縱深的全方位治理網絡。
一方面,針對預付式消費及其衍生的捆綁銷售、變相融資等行為,亟須強化穿透式監管并完善立法保障。監管力量可借鑒部分地區對單用途預付卡實施資金存管、風險警示等有效做法,將監管觸角前移至合同簽訂的關鍵環節,強制要求經營者對格式條款,特別是涉及“投資”“合伙”“高額回報”等非典型消費內容,必須履行清晰無誤的告知義務。同時,監管與司法需形成更緊密的合力,對刻意混淆概念、誘導簽單的行為施以嚴懲,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另一方面,必須織密社會防護網,著力提升群體“免疫力”。對于老年人等風險抵御能力較弱的群體,需要整合社區、家庭、社會組織等多方力量,進行精準的風險教育和意識提升。社會機構應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詢與援助通道,切實降低維權門檻。消費者自身則需時刻謹記:凡涉及簽字確認與較大金額支付,務必遵循“停一停、問清楚、留證據”的原則,對偏離消費本質的話術保持高度警覺。
唯有依靠敏銳的監管、剛性的司法、協同的社會力量以及個體警覺性的共同提升,才能有效抵御不斷“花樣翻新”的消費陷阱,讓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感受到更多的安全保障與尊嚴。
辦 案 經 驗
延伸司法職能助力規范消費市場
“網上要賣4000多元,但今天有活動可以‘免費送’。”
去年,江蘇昆山的常先生被一則免費送學習機的宣傳廣告所吸引,上前向銷售人員了解情況后得知學習機免費,但需要交2000多元的配套資料費。銷售人員見他猶豫不決,不斷用“家長要舍得為孩子花錢”“再窮不能窮教育”等話術誘導,常先生頭腦一熱便下了單。
然而,常先生將學習機拿回家發現,該學習機十分劣質,甚至無法正常使用,配套資料網上都能找到。常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款,對方拒絕,無奈之下,他將商家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近日,昆山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商家以“免費送學習機”為噱頭并通過各種話術誘導消費者付款的行為構成欺詐,支持消費者退費及三倍懲罰性賠償請求。
這是昆山法院妥善處理消費陷阱類糾紛案的一個縮影。
在物質極大豐富的時代背景下,經營者營銷、促銷手段層出不窮,但由于部分經營者缺乏誠信,導致“交錢容易退款難”“承諾服務不兌現”“經營者跑路維權無門”等消費陷阱時有發生。
昆山法院副院長殷博文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昆山法院在堅持公正辦案,加強聯動調解、創新“立轉破”工作機制對退費糾紛進行“一攬子”化解的同時,積極探索延伸司法職能,推動治理效能提升,助力規范消費市場。
在涉某母嬰店停止經營引發的135件合同糾紛案中,昆山法院與矛調中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及屬地派出所共同組成聯動調解小組,第一時間聯系母嬰店經營者,確定閉店原因及退費履行能力,組織相關消費者選出代表參與調解,經各方共同努力最終確定了由母嬰店經營者分期退款的方案。各方簽訂調解協議后,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相關消費者紛紛撤回起訴,僅兩天便集中化解了135件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案,同時為經營者盤活資金重新經營爭取了緩沖時間。
“為集中化解預付式消費退費糾紛,我們加強聯動調解,集合矛調中心、綜治中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公安機關等解紛力量。”殷博文說,昆山法院創新“立轉破”工作機制,對于立案階段甄別到的存在無法償債風險的經營者,直接導入破產程序對退費糾紛進行“一攬子”化解,促進群體性消費者公平受償。
在一起74名家長集體起訴某英語培訓機構退費案中,昆山法院立案庭經初步審查發現該培訓機構已更換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且公司賬上基本無可用資金,便立即依托“立審執裁破”一體化工作機制將集體訴訟案件信息同步至“執破融合”團隊,團隊調查發現該公司缺乏清償能力后向家長們釋明通過破產程序集中處理債權的便利性,引導家長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案件立案后,破產管理人經調查發現該培訓機構前股東存在抽逃注冊資本行為,立即提起訴訟,獲得法院判決支持并成功追回抽逃資金,最終向74名家長退回預交的培訓費62萬余元。
殷博文介紹,為提高消費者風險防范意識,從源頭預防此類問題,昆山法院一方面強化信息互通共享及風險預警,與市場監管局、商務局、文旅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定期梳理涉訴高發行業、問題經營者名單及相關典型案例并將信息同步至相關部門,輔助進行風險防控。另一方面,協同風險排查與處置,對在審案件中發現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經營者,及時向屬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發出預警提示函,并應邀參與對重點行業(如健身、教培、美容)的聯合檢查或專項整治行動,提供法律專業支持。
記者:張守坤 丁國鋒 周斌 | 漫畫:高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