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遷出且未實際履行承包義務的集體成員。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主動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實踐中,若戶口已遷出農村且未實際參與耕種或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如繳納相關費用、維護土地生產條件等),原承包地可能被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此類情形強調"人地分離"狀態下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避免土地資源閑置。
二、長期拋荒棄耕的承包戶。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于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的承包地,發包方有權單方終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
該條款旨在遏制耕地資源浪費,保障糧食安全底線。例如,某地曾對連續三年拋荒的1200畝耕地實施收回程序,重新分配給有耕種能力的農戶。
三、違規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營者。
土地承包經營權僅限農業用途,擅自將耕地用于非農建設(如建房、挖砂、采礦)或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行為,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發包方可依法收回土地并追究法律責任。近年多地查處"大棚房"整治中,部分經營者因違規占用耕地建房被收回承包地并處以罰款。
四、整戶消亡導致的權利終結。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消亡且無繼承人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典型情形包括:五保戶去世且無親屬繼承;舉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且無在村繼承人;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遺贈扶養協議。此類情形體現"權利隨人終止"的法律邏輯,需經村民會議討論并公示后執行。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