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機幫助他人進行信用卡套現,看似穩賺不賠的生意,實則“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身陷囹圄。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被告人孫某使用POS機虛構交易為他人信用卡套現,最終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使用以某公司名義申領的2臺POS機,幫助自己和他人進行虛假交易,非法套現六百余筆,金額達400余萬元。刷卡套現后,被告人孫某將到賬資金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向持卡人及本人的銀行賬戶。
法院判決
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悔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法官說法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反我國金融管理法規,對個人信用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應依法依規、妥善使用和管理POS機,不可利用POS機刷卡套現。信用卡持有人也應量力而行、理性消費,切莫通過非法渠道套現,避免陷入逾期無法償還的困境,對個人及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金融機構也應加強對POS機等支付工具的監管,防止POS機被用于非法活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高雁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