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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奮發陽光
海南瓊海市博鰲機場二期工程的一起糾紛近期引發關注。市民王計峰稱,他在工程中投入50萬元投資款、墊付91萬余元,最終僅收回25萬元,剩余116萬余元遲遲無法追回。更讓他費解的是,同一法院對“合伙人身份”這一關鍵事實的認定,在不同案件中截然相反,維權之路步履維艱。
一、案件核心主體
- 王計峰:1968年生,海口居民,工程前期核心參與者,投50萬、墊91萬余元,是糾紛主要維權方。
- 王文昌:1974年生,海口居民,曾與王計峰合伙,被指截留工程款、拒不返還剩余欠款。
- 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中標單位,住所地湖北黃岡,法定代表人汪叢林,涉工程款支付環節。
- 王勤:1986年生,海口居民,最初與王計峰合作,后與王文昌合作,亦涉股權糾紛。
二、案件脈絡:從合作到欠款,承諾成“空文”
2016年8月,王計峰與王勤通過湖北宏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瓊海市博鰲機場二期工程(合同金額1860萬余元,訴訟中王計峰曾要求司法鑒定工程款達2090余萬元)。作為前期核心力量,王計峰牽頭組織人員、調配設備進場,工程初期推進順利。
不久后,王文昌主動提出加入合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王計峰出資50萬元,剩余工程資金由王文昌承擔,兩人各占工程50%股權;王文昌同時指派專人負責材料采購和財務管理。
施工期間,王文昌以“前期投入規模大”為由,提出變更合伙模式——讓王計峰退出原合伙,轉由他與王勤合作。為說服王計峰,王文昌再次口頭承諾:全額退還50萬元投資款,并按工程結算工程量的6%支付收益;作為交換,王計峰需繼續負責工程現場管理,協調業主方與宏鑫公司的事宜。
王計峰同意后,王文昌卻未兌現承諾:僅返還25萬元投資款,剩余25萬元及約定收益至今未付。更無奈的是,王文昌擅自截留業主方支付給宏鑫公司的工程款,導致材料商、分包商欠款無法按時支付。為保障工程推進,宏鑫公司直接向債權人付款(因王計峰與宏鑫公司簽有內部承包協議,需簽字確認);期間,王計峰應宏鑫公司要求,累計墊付稅費、農民工工資等916449.9元,每筆款項均有支付記錄佐證。
三、訴訟“怪圈”:同一事實,判決三次“變臉”
為追回116萬余元款項,王計峰多次提起訴訟,卻陷入“合伙人身份”認定的矛盾漩渦:
1. 首次訴訟:高院認合伙,工程款全歸王文昌
2021年,王文昌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將宏鑫公司、博鰲機場業主方訴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索要工程款,王計峰與王勤被列為第三人。庭審中,王文昌明確否認王計峰、王勤的共同實際施工人身份,也不承認需支付6%收益及宏鑫公司直接付款的事實,一審法院卻支持了他的全部訴求。
宏鑫公司、王計峰、王勤均不服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院二審改判:確認宏鑫公司直接付款有效,明確認定三人是工程合伙人。但最終,4527260.16元工程款及對應利息,仍全判給王文昌,判決邏輯明顯沖突。
2. 股權訴訟:法院兩度認定“非合伙人”
此后,王計峰向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對案涉項目享有50%股權收益。庭審中王文昌否認合伙關系,法院以“王計峰非案涉工程合伙人”為由駁回訴求。緊接著,王勤起訴主張工程股權,也因“未實際出資”被駁回——兩案對“合伙人身份”的認定標準保持一致。
3. 不當得利訴訟:法院突然“改口”,判決再反轉
股權訴求被駁回后,王計峰以“不當得利”為由再次起訴,要求王文昌返還1166449.9元(25萬剩余投資款+91萬余元墊付款)。庭審中,王文昌僅對款項金額有異議,未否認王計峰的付款事實,可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卻突然“改口”,認定“王計峰系案涉工程合伙人,本案不屬于不當得利糾紛”,再次駁回訴求。王計峰上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同一法院、同一事實,前兩次說我不是合伙人,到不當得利案就說我是合伙人,這明顯違反‘同案同判’原則!”王計峰坦言,茅盾的判決讓他難以接受,合法權益受損,目前仍在積極尋求進一步維權途徑。
(注:本文內容基于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訴訟材料整理,旨在客觀呈現案件事實,具體以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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