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郵政浦城分公司違規拒收合法郵品及濫用職權的投訴
致:國務院督查 國家郵政管理局、中國消費者協會、國家信訪局
投訴對象: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城縣分公司(負責人:夏崇浦)
一、投訴事由
本人于近期在浦城縣郵政支局網點使用從郵政官方渠道購買的2015版9元"五福臨門"掛號信封(含郵資)郵寄掛號信時,遭工作人員以"該信封系假冒產品"為由拒絕收寄。工作人員僅出示內部微信群通知作為依據,拒絕提供任何書面鑒定文件、公告或法律依據,且態度強硬,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的"內部通知"不具備對外法律效力,其作為商品出售方必須承擔產品責任。若其主張假冒,則需證明消費者存在主觀惡意(如偽造、倒賣),否則即屬違法拒收。
二、事實依據
1. 商品來源合法:
該信封系本人從郵政正規渠道(郵局柜臺/授權網點)購買,屬郵政集團官方發行的郵資信封,購買時未獲任何使用限制提示。
2. 拒收理由無據且程序嚴重失當:
- 郵政工作人員僅口頭宣稱信封"假冒",未出示第三方檢測報告、真偽對比說明或上級正式書面蓋章文件;
- 所謂"內部微信群通知"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公眾公示,其拒收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知情權)、第十條(公平交易權),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的雙重侵害;
- 郵政若主張信封為假冒,則必須出示真品進行比對,并提交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全國統一印制的郵資憑證的真偽判定,事關國家郵政信譽與消費者權益,理應由國家郵政管理局統一核查并發布權威公告。浦城縣分公司作為縣級企業,無權擅自對此類全國性郵資憑證的真偽做出最終判定,其行為屬越權行事。
- 對比事實證明浦城郵政行為屬個別違法:在浦城郵政拒收后,本人于2025年8月19日在浙江省江山市江東郵局,使用完全相同的“五福臨門”掛號郵資封,成功向浦城縣消費者委員會郵寄了一封投訴信(郵件單號:XA61929269533)。此舉證明該郵資封在其他地區郵政系統內可正常流通使用,浦城郵政的拒收行為是其單一的、地方的違規行為,進一步凸顯其操作的任意性與違法性。
- 此前同款信封多次使用均無障礙,本次拒收屬壟斷國企單方隨意“一刀切”。
3. 責任轉嫁消費者:
郵政作為信封發行方,若產品存在假冒問題,應追溯生產、流通環節責任,而非將損失轉嫁給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2條,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應擔責。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4、 財產損害事實明確: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郵政拒收其自售郵品,導致申請人遭受以下財產損失:
郵品價值損失:9元郵資信封作廢(購買價),現還有20個,價值180元;
衍生經濟損失:往返郵局交通費、誤工費、重新購買郵品費用等。
三、郵政企業作為監管者與經營者的雙重失職
中國郵政浦城分公司同時行使郵政普遍服務經營者與郵政市場秩序監管者的雙重職能,但其行為已嚴重違背法定責任:
1. 監管者身份失職:
依據《郵政法》第4條、第6條、第15條,郵政企業負有打擊假冒郵品、維護用郵安全的法定監管責任;
1.1、《郵政法》第十五條(普遍服務義務)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前兩款規定的業務。"
→ 適用本案:
掛號信屬于法定"信件"范疇,郵政企業以"信封假冒"為由拒收,屬于擅自限制普遍服務業務,且未獲得郵政管理部門批準。
1.2、未履行服務質量管理責任(《郵政法》第6條):
- 銷售環節:疑似允許假冒郵品流入柜臺;
- 收寄環節:以"內部通知"替代真偽核驗程序,推諉服務責任。
1.3、轉嫁內部管理漏洞:
作為郵資信封的發行方,發現商品問題時應追溯生產責任并補償消費者,而非拒收轉嫁損失。
本案中,其聲稱"信封系假冒"卻不追溯生產源頭、不立案調查、不公示預警信息,放任假冒產品通過郵政渠道流通,屬典型行政不作為;
2. 經營者身份違法:
作為商品出售方,其拒收已售郵品且不提供補償方案,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關于"經營者承擔商品瑕疵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3. 雙重身份沖突下的權力濫用:
其以"內部通知"代替法定行政程序(真偽鑒定、公示、聽證),本質是利用監管權力為自身經營免責,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行政性壟斷行為"。
4、責任倒置的荒謬性:
"若郵政聲稱自售商品為假貨,則其既是假冒行為的受害者(經營者身份),又是未履行打假職責的失職者(監管者身份)。無論何種身份,損失均不應由無過錯的消費者承擔。"
5、系統性失職證據:
假冒信封能通過郵政柜臺銷售,證明其內部質量管控和監管體系崩潰,郵政需為此承擔全部管理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
四、郵政公司及負責人存在以下違法違紀行為
1.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2022《反壟斷法》第22條):
作為唯一法定郵政普遍服務提供者,浦城郵政利用壟斷地位,無理由拒收合法郵品,剝奪消費者選擇權。
2. 行政不作為與程序違法:
- 負責人夏崇浦未履行管理職責,縱容網點以非正規方式執行"規定";
- 拒不出具書面決定,違反《郵政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關于"說明理由并告知救濟途徑"的要求。
3. 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違反《消法》第8、10條):
未事先公示郵品作廢信息,未提供真偽鑒別服務,強制消費者承擔非過錯責任。
五、訴求
1. 責令浦城郵政分公司立即停止拒收合法郵品的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因拒收導致的損失(如郵品購買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
按《消法》第五十五條承擔懲罰性賠償。
郵政若主張信封"假冒",則其既是偽劣商品銷售者(違約),又是市場監管失職者(侵權),無論從何種身份出發,均必須依據第十一條對消費者損失全額賠償。
2. 要求郵政公司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闡明該批次信封的真偽鑒定依據及政策依據;并要求其出示真品進行對比,或提交由國家郵政管理局認可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權威鑒定。
3. 若信封確屬假冒,郵政須公告回收方案:按市場價回購消費者持有郵品或設定過渡期消化存量;并提請國家郵政管理局徹查假冒郵資信封流入郵政銷售渠道的源頭,追究相關責任人瀆職責任,并向社會公示整改措施。
4. 對夏崇浦及涉事網點追責問責,查處其濫用職權、違反服務規范的行為;
5. 建立郵品真偽爭議第三方鑒定機制,從制度上杜絕郵政企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體制性矛盾,禁止其單方拒收自售商品。
法律依據
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10、11、40、52、55條;
2. 《反壟斷法》第22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 《郵政法》第6、15條;
4. 《郵政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3條(說明理由義務);
5.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YZ/T 0129-2016)第4.1條(不得無故拒絕辦理業務)。
壟斷企業更應帶頭守法!郵政服務關乎民生公信,絕非"口頭通知"可隨意剝奪公民合法用郵權利。懇請貴部門徹查浦城郵政的違規行為,維護法治化營商環境。
附件:
1. 本郵寄信封即涉事掛號信封實物;
2. 在浙江省江山市成功交寄的郵件單號(XA61929269533)截圖或憑證,證明浦城郵政行為屬個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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