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北京廣播電視臺《法治進行時》欄目報道了一宗內幕交易案:某公司董事長向自己的明星女友泄露內幕信息,意圖操縱證券市場“割韭菜”,卻因重組失敗反虧損500萬元。事后,二人均被刑事拘留,相關現場畫面也首次公開。
![]()
北京市監管部門認定,該投資者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頻繁通話,其通過信托計劃及個人賬戶進行的證券交易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法提供正當信息來源或合理解釋。由于交易最終虧損,無違法所得。
該案此前已于2022年1月由《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當時報道稱,一名投資者因聽信上市公司董事長內幕消息,通過信托計劃進行交易,不但虧損500余萬元,還被處以40萬元罰款。
![]()
經公開信息顯示,該案中被處罰的投資者為楚軼男,1988年生于吉林省長春市,畢業于北京電影學院,曾為2004年雅典奧運會閉幕式“奧運寶貝”之一,參演過多部影視劇作品。
![]()
該案中當事人已在2022年被行政處罰罰款40萬元,為何三年后仍被刑拘?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告訴“法度Law”,這涉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程序的銜接問題,包括案件移送、立案監督、證據轉換與處罰折抵等多方面。
許浩律師指出,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時,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收案件后需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行政執法中收集的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可在刑事訴訟中使用,但須符合刑訴法證據標準。行政處罰與刑事案件證明標準不同:前者采用“優勢證據”標準,后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本案中,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后,仍需進一步按刑事標準補充偵查,只有證據達到刑事立案要求,才能移送公安機關,因此會出現時間差。
此外,若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或罰金,此前已執行的行政拘留或罰款可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或罰金。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向“法度Law”表示,2022年的罰款屬于行政處罰,2025年的刑拘屬刑事追責,二者并不沖突,而是證券違法責任“行刑并行”追究的體現。
劉凱律師指出,楚軼男雖非內幕信息直接知情人,但其與鄭某文關系密切,在敏感期頻繁聯系,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通過個人賬戶及信托計劃進行交易,并簽訂補充協議以規避監管,盡管最終虧損,仍構成內幕交易,因此被處以40萬元罰款。
而刑事層面,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情節嚴重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刑期可達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事程序須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和法院判決。
劉凱律師強調,若法院判處罰金,行政罰款40萬元可在罰金中折抵,不會形成“雙重處罰”。
為什么會“先罰款,后刑拘”?劉凱律師指出,第一,監管分工不同。內幕交易案件通常由證監會首先調查,掌握交易記錄、通話往來、資金流向等證據,先行作出行政處罰。如果在調查中認定情節嚴重,證監會會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第二,刑事程序耗時更長。公安機關在受理移送案件后,需要重新立案偵查、訊問涉案人、調取補充證據,并經過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等環節。這個過程往往需要數年時間。因此出現了“2022年先罰款,2025年再刑拘”的時間差。
第三,數額和情節是刑責關鍵。楚軼男利用信托計劃及個人賬戶買入同方股份,交易金額累計超過2500萬元,遠超一般行政違法的程度,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雖然其最終虧損500余萬元,沒有違法所得,但內幕交易的本質危害在于破壞市場公平和投資者信心,不以是否盈利為判斷標準。因此公安機關最終依法刑拘,進入刑事追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