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演員金某被曝光車禍找人頂包,肇事逃逸和騙保。1月30日紹興發布了警情通報實錘了金某的車禍頂包和騙保。
根據警情通報: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時許,金某、徐某青、劉某祎結伴在紹興柯橋古鎮游玩、購物,其間未就餐。15時07分,金某(持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滬F牌照黑色越野車,途經柯橋湖塘街道一路段時,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造成車內3人輕微受傷,及駕駛車輛、道路路牌、村居圍墻受損。
事故發生后,金某因臉部受傷急于就診,在劉某祎的陪同下打車離開,直接前往上海一醫院檢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交警調查中,徐某青謊稱自己系駕駛員,民警經初查判斷為單車事故,未發現異常情況,遂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經調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涉及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其他有關問題還在進一步核查中。就當事交警執法情況,已由上級公安機關開展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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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核心認定標準并非簡單“離開事故現場”,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實施的一系列行為”。這一界定直接決定了行為的違法層級與處罰力度。在司法實踐中即便肇事者未離開現場,只要實施了指使他人頂包、隱瞞肇事身份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未履行報警、如實陳述等法定義務,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而金某事件存在確定的隱瞞肇事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所以金某肇事逃逸在法律層面是板上釘釘的,這并不會因為單方事故,沒有造成別人死傷,或者她是有點名氣的演員就不屬于肇事逃逸。
在行政責任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有硬性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無任何變通余地;即便事故未造成重大傷亡、尚不構成犯罪,逃逸者也將面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找人頂包不是“朋友間的幫忙”“老板安排的工作”,而是明確的違法犯罪行為。頂包者的行為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包庇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親屬間頂包的案例屢見不鮮,但親情不能成為違法的擋箭牌。同時,頂包行為還需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若頂包者并非案件證人卻假冒證人作虛假陳述,定包庇罪;若本身為案件證人,對關鍵情節作虛假陳述,則定偽證罪,二者均需承擔刑事后果。即便肇事者的行為最終不構成犯罪,頂包者的作假證明行為也將面臨治安管理處罰,留下違法記錄。
金某事件中徐某青本身作為案件證人,對關鍵情節做虛假陳述,謊稱自己是駕駛員,隱瞞金某肇事者身份,為金某逃避法律責任,可以定為偽證罪,承擔刑事后果。
徐某青作為成年人,肯定知道冒充事故駕駛員是違法行為,那么她為什么要冒充呢?肯定不是金某道歉言論里面的事發突然情緒緊張,又不是徐某青開車,也不是徐某青撞的,事故責任也和她沒一分錢關系,她緊張什么?在演員身邊做助理每天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處理各種事,也是見過大場面的人,這點和她無關的小事肯定不會緊張。那么就只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金某要求徐某青頂包,另一種就是徐某青和金某有深仇大恨,不惜殺敵一千自損八百也要毀了金某,所以明知道交通肇事逃逸頂包是違法犯罪行為,她也要抓住機會不惜犧牲自己送金某去坐牢。那么問題來了,大家覺得是哪種可能?金某會安排一個和自己深仇大恨想盡辦法毀了自己的人做助理嗎?
1月29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告訴大皖新聞記者,關于網絡流傳的“金晨被曝肇事逃逸”事件,經過核實,該理賠報案發生后,按照流程進行現場查勘服務,過程中客戶放棄索賠,公司依照程序對理賠報案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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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爆料,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趕到事故現場勘察了解情況。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后,保險公司開始進入調查理賠階段,然而令他們沒想到的是當他們調看交警隊的監控時發現駕車的司機并不是徐某青,而是車主金某本人,金某涉嫌逃逸并讓他人頂缸騙保,保險公司隨即在交警隊進行了報案。金某隨后親自跟保險公司聯系,表示這起交通事故不用保險公司擔負責任,支付費用,由她個人承擔,她要求保險公司撤案,保險公司經過考量后撤銷了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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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中的保險公司發現徐某青頂包騙保后去交警隊報案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那和安徽一個案件幾乎一模一樣,安徽案件中的兩個人已經坐牢了。
安徽高院判決湯某某等保險詐騙案。
2015年9月29日23時許,原審被告人湯某某酒后駕駛皖KW99xx號奔馳轎車行駛到安徽省潁上縣某鎮中心醫院門口時,發生撞到樹上的單方交通事故,后原審被告人武某某趕到事故現場,應湯某某要求,武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及保險公司電話,謊稱是自己駕駛。2016年1月21日湯某某向中國人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保險理賠款28萬元,因該公司發覺此起事故存在頂包嫌疑及多處疑點,將該案移交中國人保財險潁上支公司處理。中國人保財險潁上支公司報案后,經潁上縣公安局偵查,二人如實供述了為獲得保險賠償款,謊稱系武某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向中國人保財險公司提出索賠,至案發未獲賠償的事實。
同樣是撞樹單方交通事故,同樣是找人頂包,同樣撥打報警電話和報保險公司索賠,同樣是保險公司發現頂包后報警,同樣是沒有實際理賠成功。區別是安徽案件被發現后保險公司直接報警相關部門直接抓捕,金某案件被發現后保險公司報警后金某利用自己的力量讓保險公司撤案了。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皖1226刑初563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湯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意圖騙取保險金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判決:一、被告人湯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二、被告人武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皖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認為,上訴人湯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意圖騙取保險金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依法處罰,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指令再審后,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皖12刑再2號刑事裁定認為,原判認定湯某某、武某某保險詐騙28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不違反法律規定,裁定:維持該院(2017)皖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
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皖刑再3號刑事判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裁定認定湯某某及同案犯武某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不當,應予糾正,判決:撤銷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12刑再2號刑事裁定、(2017)皖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及潁上縣人民法院(2016)皖1226刑初563號刑事判決,改判湯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改判武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對于保險詐騙罪而言,到保險公司索賠的行為或者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的行為,才是保險詐騙罪的著手。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定罪量刑。金某事件根據保險公司爆料,這次索賠是在審核過程中放棄索賠的,不是讓保險公司到場做個事故備案記錄,也就是有明確的索賠行為,但是后期因為一些原因主動或被動取消了,那么也應該符合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最次是詐騙未遂的認定。
同樣事件,安徽和浙江會有不同處理結果嗎?你覺得資本能戰勝法律嗎?你覺得金某這次能渡劫成功嗎?
信息來源:紹興警情通報,金某道歉,百度詞條保險詐騙罪,刑法,央廣網費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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