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一起因租戶私拆承重墻引發的糾紛案終審宣判。業主收房時發現租戶雖已恢復被拆除的兩道承重墻,但對工程質量存疑,堅持要求安全鑒定。司法鑒定結果顯示,恢復工程存在缺陷,需進一步修復。法院最終判決,租戶及轉租方共同承擔房屋修復費用、鑒定費及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損失等共計10萬余元。該案明確承租方對房屋結構安全負有法定責任,彰顯了司法對建筑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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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承重墻被拆后修復,房主要求專業鑒定
市民華大姐將一套房子出租給柳文,柳文又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常青用于開辦飯店。常青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過程中,對廚房、衛生間及入戶門進行了改動,并拆除了一個臥室的一面承重墻改為門洞,還拆除了另一個臥室的承重墻。
租賃合同到期后,華大姐與柳文進行交接時,發現常青已雇人將兩道被破壞的承重墻砌回,但外觀質量較差,存在安全隱患。華大姐堅決要求柳文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若合格則正常交接,不合格則須立即整改。柳文了解到鑒定費用較高,且房屋系其轉租給常青,承重墻拆除亦為常青擅自所為,自稱對此并不知情,因而拒絕委托鑒定。
華大姐表示,其房屋建成已三十余年,為五層住宅的一樓,常青為開辦飯店拆除兩道承重墻,對整棟樓的安全構成威脅。租期屆滿后若簡單恢復原狀而未經驗證,質量無法保證,必須由權威部門鑒定方可放心。柳文和常青則認為,華大姐過于較真,房屋已恢復原狀,再要求鑒定質量屬于過分要求,堅決不同意。
02
訴至法院,請求鑒定質量并要求賠房租
華大姐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承租人柳文和轉租人常青訴至中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委托對常青恢復部分的房屋質量進行鑒定;若質量不合格,則進一步鑒定修復整改費用。同時要求柳文和常青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實際恢復之日止,按原租金標準賠償損失。
中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查明,華大姐于2018年9月與柳文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不得破壞承重墻,并給予租期屆滿后一個月的恢復期。柳文后將房屋轉租給常青用于飯店經營,常青未遵守約定,擅自拆除了室內兩道承重墻。
柳文和常青辯稱已恢復被拆除的承重墻,但華大姐堅持認為,無權威鑒定報告證明恢復質量,且房屋老舊,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無法承擔責任。
法院經確認,常青在租賃期間對案涉房屋的廚房、衛生間、入戶門進行了改動,拆除了一間臥室的承重墻改為門洞,并拆除了另一間臥室的承重墻,導致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租期屆滿后,常青雖進行了部分恢復,但華大姐對恢復質量不予認可。
03
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柳文、常青共同賠償華大姐13個月租金損失50700元;
共同賠償房屋修復費用24898.84元;
共同賠償鑒定費27000元;
案件受理費1180元由柳文、常青共同承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逾期將強制執行。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2360元,由上訴人柳文、常青承擔。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04
鑒定結果顯示修復不足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常青恢復的部分進行鑒定,包括兩個南向臥室之間的承重墻、偏西側南臥室的一道承重墻及該臥室窗戶位置的恢復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如不符合,需鑒定修復方案及費用。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案涉房屋墻體改造部位的修復現狀基本滿足加固設計圖紙要求,但新砌墻體與原結構的拉結措施不符合圖紙要求,建議進行補強處理;尚未修復的部分建議重新砌筑,做好新舊墻體的拉結,重新安裝窗戶。鑒定機構同時提供了書面補充修復方案,費用為24898.84元。華大姐支付鑒定費2.7萬元。
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一款,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轉租,轉租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賠償損失。柳文將房屋轉租給常青,常青在裝修改造中擅自拆除承重墻,造成重大安全隱患。雖部分恢復,但經鑒定仍存在安全隱患,需進一步加固修復。截至一審辯論終結,房屋無法正常使用造成的13個月租金損失應當賠償。
05
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后,柳文、常青表示“冤枉”,稱已于2024年2月1日交接完畢,華大姐因對恢復質量不滿提起訴訟,導致其額外承擔一年多租金損失、鑒定及修復費用,認為是華大姐“太較真”所致。二人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駁回華大姐的全部訴訟請求。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柳文與華大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明確約定不得改動房屋框架及重要管道、不得破壞房屋結構。租期屆滿時,因常青使用期間擅自拆除承重墻、改動衛生間和廚房等,導致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華大姐訴請賠償修復費用等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中經華大姐申請,對房屋已修復部分的質量及加固費用進行了司法鑒定,一審判決二被告賠償修復費用及鑒定費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關于房屋修復期間的租金損失,因房屋拆改造成安全隱患,在安全隱患未確定及未修復期間,華大姐出于安全考慮無法使用房屋,客觀造成損失,二被告應承擔該13個月的租金損失。華大姐按合同約定租金標準計算損失并無不當,予以支持。
信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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