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了!我們廠可以繼續生產經營下去。”某玻璃廠經營者激動地說。
這一幕,源于一起“先抵押-再出租-后拍賣”的執行案件。在執行法官多次協調下,廠房買受人和租賃人重新達成租賃協議。

法拍廠房被“長租”?
某商業銀行與某建筑裝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某建筑裝飾公司向某商業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因某建筑裝飾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商業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評估、拍賣了某建筑裝飾公司已抵押的核心生產廠房,買受人包某某以最高價競得。然而,在執行處置期間,執行法官發現某建筑裝飾公司在明知廠房已設立抵押且面臨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仍與某玻璃廠簽訂了一份期限長達十年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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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拍賣成交后,某玻璃廠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拒絕搬離,導致買受人無法實際接收和使用廠房,執行程序陷入停滯。

強制騰退還是柔性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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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正規流程競拍,廠房現在是我的,他們必須搬走。”買受人態度堅決。
“我們前期投入巨大,租了這個廠房十年是為長期經營準備的,現在真的搬不了。”某玻璃廠負責人也十分無奈。
雙方針尖對麥芒,誰都不讓步。雖然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權不能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法院可依法強制清場交付,但考慮到玻璃廠生產設備龐大、安裝調試復雜,若倉促搬遷不僅需承擔高額成本,還可能導致生產線停滯、員工失業,企業將面臨生存危機。
一邊是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一邊是中小企業的生存壓力。為平衡“盡快交付”與“企業存續”的雙重需求,執行法官決定采取更穩妥的解決方案。

執行攻堅:既有效率,也有溫度
為此,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溝通,搭建對話平臺,一方面向買受人釋明保障中小企業平穩過渡的社會意義,爭取理解與支持;另一方面幫助玻璃廠梳理搬遷難點,指導其制定合理的生產銜接方案。
經過多次協調溝通,雙方最終達成新的租賃協議:玻璃廠以合理租金繼續使用原租賃部分廠區,租期由之前的十年變更為三年,同時三年期滿后若不再續租,將預留6個月搬遷緩沖期。既確保買受人順利接收資產,也為玻璃廠爭取了轉型發展的寶貴時間,真正實現了“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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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執行攻堅”既要“快”字當頭,也要“暖”字打底。接下來,鄰水縣法院將以更精準的司法舉措,在高效兌現勝訴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為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動能。
文 稿|甘 冬 陳智雄
編 輯|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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