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杭州一女教師在三個人的微信群聊天因誹謗他人被臺州警方行拘一事有了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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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林女士(化姓)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4年11月26日,林女士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將關(guān)于某教師賣淫的不實信息在微信群名為“果凍局長群”進行傳播,并通過微信將該信息傳播給趙某某。11月28日,林女士又將該不實信息在微信群名為“仙女下凡”進行傳播。后該不實信息擴散,對該教師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案發(fā)后林女士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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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臺縣警方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林女士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誹謗,且給該教師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系情節(jié)較重。經(jīng)查證、林女士屬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guān)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其減輕處罰,決定給予林女士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
對此處罰,林女士表示不服,遂向天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將于9月24日上午在臺州市天臺縣人民法院開庭。林女士表示,“仙女下凡”微信群和“果凍局長群”分別是自己的兩個3人群,前者包括兩名閨蜜,后者是和父母的家庭群,沒有主觀故意,更沒有傳播謠言的客觀行為。
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警方認為林女士的違法事實主要為將不實信息發(fā)布在兩個微信群,且又將信息私發(fā)給個人,“后該不實信息擴散,對施某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李女士認為,該不實信息擴散的責任不應(yīng)由她本人承擔,她本人也從未制造或者散布,也未在公開場合或者微信大群發(fā)言,“只是一次再平常不過的跟閨蜜之間的日常聊天,普通人都會去做的事”,警方將其影響簡單粗暴地歸責于她,顯然是不公平的。
據(jù)此,澎湃新聞聯(lián)系到始豐派出所(原城西派出所)相關(guān)負責人表示,有關(guān)案情不方便透露。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條文釋義
1
侮辱他人行為
(1)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quán);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國家機關(guā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
人格權(quán)包括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我國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quán)的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謾罵、羞辱他人的姓名,對他人的姓名進行有損人格的惡意解釋,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肖像權(quán)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護的權(quán)利。侮辱肖像的行為也一定會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節(jié)和后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公然,是指當著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傾向的,如以墨涂人,強迫他人做有損人格的動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報、小字報、漫畫等形式攻擊被侵害人人格;還可以是口頭的,如以言語對被侵害人進行嘲笑、辱罵等;對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構(gòu)成本行為,如涂劃、站污、踐踏、損毀他人肖像。
(3)情節(jié)較重,一般可以從手段、行為對象、行為次數(shù)、行為后果等方面來判定。
2
誹謗他人行為
(1)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quán);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gòu)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行為人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以捏造事實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gòu)成本行為。散布,就是在社會上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利用文字或網(wǎng)絡(luò),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損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jīng)給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的損害。
本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行為。針對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nèi)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誰,就可以構(gòu)成本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損害某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gòu)成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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