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爭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未用于抵扣的稅額能否扣減?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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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該款是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限縮適用。
因此,對于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務當中,有不少案件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雖然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該發票并沒有用于抵扣。那么,這種情況下,未抵扣的發票稅額是否計入虛開的犯罪數額當中,作為定罪量刑的數額呢?
對于未用于抵扣的稅額能否作為犯罪數額,實務當中有著不同的觀點:一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于抵扣的,應當從虛開稅額當中予以扣減;二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雖未用于抵扣的,但不影響虛開稅額的認定;三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于抵扣的,屬于犯罪未遂。
一、予以扣減的觀點認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于抵扣稅款的,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律特征。因此,應犯罪數額中扣除未抵扣的稅額。例如:
1.1.案例一: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河南省杞縣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899802.51元,未用于抵扣稅款,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其行為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律特征,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建議該稅款數額不應計算在犯罪數額之內的辯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納。
2.1.案例二: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2份,偷逃稅款數額人民幣920977.3元不當,扣除未實際認證抵扣的10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稅款數額應為人民幣776445.25元。
3.1.案例三: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審理法院: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3.3.裁判理由:對于辯護人黃某、鄒某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金額應扣減三張未抵扣的發票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金額中,已對三張未抵扣的增值稅發票進行了扣減。
二、不予以扣減的觀點認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嚴重危害稅收征管秩序,無論發票是否用于抵扣,其行為已既遂。至于未抵扣的,不影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的認定,但是,可以在量刑酌情考慮。例如:
4.1.案例四:馬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審理法院: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對上訴人馬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有關扣減指控犯罪數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岳西的A公司等七家公司無實際經營,為掩蓋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刻意制造公司營利假象并在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少量稅款,該營利稅款系違法犯罪成本,不影響已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的認定;馬某、文某某通過A公司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虛開行為已既遂,至于受票公司實際抵扣稅款多少,并不影響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的認定。故此節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5.1.案例五:周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審理法院: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5.3.裁判理由:關于周某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情況未查清,不排除存在部分稅款未抵扣的意見,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妨害國家稅款征收秩序、導致國家稅收利益損失,雖本案部分稅款抵扣情況未查實,但不影響該部分所對應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犯罪數額的認定,同時考慮到未實際抵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6.1.案例六:李某某等虛工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2.審理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6.3.裁判理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的稅收征管秩序,無論是否抵扣,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抵扣的稅額可在量刑上有所調整。本案中,上訴人李某某等人為河南A工業鍋爐有限公司開具的10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未抵扣,但仍應當計算在本案的犯罪數額之內。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9張,稅額650611元并無不當,對于未抵扣的發票數額在量刑上亦已考慮在內。
此外,還有觀點認為:雖然涉案發票并未認證抵扣,未給國家稅款損失,但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未抵扣的,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例如:
7.1.案例七:尤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7.2.審理法院:陜西省平利縣人民法院
7.3.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為他人虛開的6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成功認證抵扣,未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認定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8.1.案例八:高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8.2.審理法院: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法院
8.3.裁判理由:被告單位A公司及被告人高某某、B公司及被告人蒿某某讓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有未抵扣部分,屬未遂,對未抵扣部分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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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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