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法院對農婦罰款10萬元的事件,今天來最新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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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中國新聞周刊從“農婦辱罵法官被罰10萬元”事件當事人楊某花處獲悉,山東臨沂經開區法院已撤銷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決定書中稱:經審查,該罰款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撤銷該罰款決定。楊某花稱,“10萬元罰款連同產生的利息,都已經原路返回”。
具體情況看臨沂經開區法院9月19日的《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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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經審查,在對楊某花處以拘留處罰決定的同時,又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法律錯誤,須予以糾正。”
我們再看臨沂經開區法院9月18日對楊寶花作出的撤銷罰款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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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罰款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決定如下:撤銷本院(2024)魯1392刑初140號罰款決定。”
實際上臨沂經開區法院此前對楊寶花的處罰決定有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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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罰款決定,一個是拘留決定。事情是不是有點復雜?先回顧下。
據之前的新聞報道,2025年6月,山東省臨沂市55歲農婦楊某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楊某花的丈夫為原告)后,不服判決,來到臨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法官理論,其間與法官發生言語沖突。
當天,楊某花收到了10萬元法院罰單,同時被拘留15日。2025年6月18日18時許,楊某花女兒向臨沂經開區法院分兩次共轉賬10萬元。次日,楊某花結束拘留。
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對楊某花作出兩個處罰,一個是罰款決定,一個是拘留決定,這兩個決定書的依據,均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該規定中的罰款上限是1000元(1000元),臨沂經開區法院對楊寶花罰款是10萬元,顯然該罰款就是錯誤的。另外,該條文的處罰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注意這里是“或者”,就是說擇一而行,要么罰款,要么拘留,而不是同時適用罰款和拘留。
顯然對楊寶花又罰款又拘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現在臨沂經開區法院醒悟過來了,撤銷了對楊寶花的罰款決定,就是說10萬元罰款撤銷了。但沒撤銷對楊寶花的拘留決定,拘留決定仍然存在。而拘留決定的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擇一而行,選擇了拘留,沒問題。
至于有網友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針對“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楊寶花罵人是不是審判過程中,而是審判后,對楊寶花的拘留錯誤,也應當撤銷……這個說法,是鉆牛角尖了。“審判過程”不同于“開庭過程”,“審判過程”應該作廣義理解,但凡為這個案件的辦理過程都算審判過程,楊某花罵法官的事屬于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理,我認為沒問題。
楊寶花罵法官這事,當然要處罰,毋庸置疑,但在處罰上臨沂經開區法院犯了如此低級錯誤,不得不說法官的業務水平存在問題。但業務水平存在問題還在其次,首要的問題是權力濫用問題,法官被人罵了,不是想著依據事實和法律辦理,而是想著如何報復人,這是導致本次枉法裁判的根本原因。
“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白紙黑字清清清楚楚寫著,法官能罰款10萬,可見法官當時內心的憤怒,激情+沖動。而后面對該罰款決定書的審批把關又形同虛設,可見臨沂經開區法院管理之混亂不堪。
臨沂經開區法院的法官如此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報復罵人的農婦,深層次原因其實只有一個——法官平時被高墻小院保護得太好了,戒備森嚴的法院老百姓是見不著法官的,他們被老百姓罵的機會太少了,對被批評、被辱罵缺乏一定的適應性。如此,一旦遇到被辱罵,受不得一點委屈,很容易出現應激反應,立馬就是打擊報復。
筆者從前在網上沖鋒陷陣,槍林彈雨,噴子辱罵我、騷擾我的太多太多,開始被罵我也是憤怒異常,寢食不安。后來被罵多了,就習慣了,產生了“抗藥性”。現在再被罵,已經從容自如。任憑侮辱詆毀,勝似閑庭信步。如今噴子們基本上也不罵我了,罵我沒有用,他們也懶得辱罵了,可惜流量損失了不少。。
臨沂經開區法院的法官,出現如此激情罰款,本質上就是和群眾互動少了,互動多了,被罵得多了,也就心態平緩了,無所謂了,就不會犯如此激情罰款了。人啊,包括法官,還是要到大風大浪、狂風暴雨中鍛煉成長,高墻小院不是長久之計。
法院的高墻小院,也該破除破除了!解放思想打開門,讓群眾走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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