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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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指定辯護】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
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就有關于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律師提供辯護的規定,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被告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在第三十四條中進一步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并移入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專章中加以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尚未成年,在對刑事訴訟中相關活動的性質、后果的認知,正確表達個人意見、充分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面可能會受到一定限制,因而由辯護人幫助他們維護合法權益的尤為重要。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時,應當對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本條規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辯護。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除了將該規定移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一章外,還作了修改完善。
理解本條規定,需要把握以下幾點:第一,為未成年人提供律師法律援助的時間不僅包括審判階段,還包括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只要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就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檢法三機關的義務,一旦發現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則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第三,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是由公檢法機關通知,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接到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及時指派律師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并對律師的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以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接受指派的辯護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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