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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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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日,“索要千萬逼死前夫”一案的被告人翟某某,被宣判成立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7萬余元。
本案是一審,如果翟某某在收到判決書后十日內不提出上訴,則一審判決將正式生效,這個延宕近八年的所謂“毒妻案”也將塵埃落定。
對于判罰結果,不少人提成一個疑問:
翟某某被判十二年,說明法院認為其敲詐勒索的情節屬于“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以上)”,對應法定刑區間是十至十五年。既然涉案數額如此之巨,為何罰金才區區10萬元?
實際上,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回答另一個疑問:
在更早的民事訴訟中,翟某某已經敗訴,并按判決退還了索要的660萬現金等財物,為何還要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
02
先簡要回顧一下案件概況:
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與被害人蘇某某確定戀愛關系。
2017年5月,二人購買海南某房產,總價319萬余元,蘇某某支付首付款199萬余元。
2017年6月7日,二人登記結婚。
2017年7月,婚后僅42天,翟某某提出離婚,以舉報蘇某某及其公司非法經營相要挾,索要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并要求海南房產歸其所有。
2017年7月18日,蘇某某被迫簽署離婚協議并支付翟某某660萬元,還將海南房產過戶給翟某某。后翟某某繼續多次威脅蘇某某,索要剩余錢款。
2017年9月7日,蘇某某墜樓身亡。
2018年4月,蘇某某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翟某某返還上述財物。
2023年3月,法院認定翟某某以脅迫手段獲取財物,判決撤銷二人離婚協議中關于1000萬元補償和房產的條款,責令翟某某退還660萬元現金、汽車等財物。
2023年5月,翟某某退還660萬元現金。
2023年6月,公安機關對翟某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正式立案偵查。
2024年3月,該案移送法院審理。
2025年1月21日,該案在北京市某法院開庭審理,至9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
03
可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翟某某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相互獨立、并行不悖。
被害人蘇某某家屬提起民事訴訟時,其主要訴求是追回蘇某某被翟某某以脅迫手段索取的巨額財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本案中,翟某某進行脅迫的時間點系其提出離婚時(2017年7月),其以舉報蘇某某開發的軟件和其名下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為要挾,要求蘇某某過戶房產并支付一千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為保住個人名譽和公司經營,蘇某某被迫簽署離婚協議,并落實了相關費用:支付660萬元現金并將市值300余萬元的房產過戶給翟某某。事后,翟某某還繼續威脅蘇某某以索要340萬元余款。
對此,有人認為,這屬于翟某某在離婚時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求,算不上脅迫。
這就很不實事求是了,在法律上二人雖然領了結婚證,但婚姻關系實際才維持了一個多月,哪來的真實婚姻基礎?
法律不是空中樓閣,也必須尊重基本事實和經驗邏輯。故法院也認為,二人的婚姻關系僅存續42天,并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翟某某不具有離婚時申請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其索取的完全是蘇某某的個人財產。
由此,民事法院認定二人離婚協議中有關補償和賠償翟某某一千萬元和過戶房產的條款無效,依法予以撤銷。
撤銷的意思就是恢復原狀,翟某某應當全額返還所索取的財物。
錢是追回來了,但人卻永遠也回不來。
在民法層面,翟某某確實承擔了“返還財物”的民事責任,但也僅此而已,因為民事法律主要解決的就是錢的問題,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
但是,僅憑民事責任,無法完整評價翟某某的行為和后果,其對他人財產權和社會秩序造成的損害,需要刑法予以衡量和規制。
因此,在民事判決生效后,公安機關決定對本案涉嫌的敲詐勒索事實進行立案偵查,這也表明不同法律責任之間的獨立性,民事判決不影響刑事追訴,刑事訴訟也要遵循獨立的程序來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
04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本案中,翟某某因敲詐勒索行為的既遂金額約一千萬,故相應的罰金范圍是兩千元至兩千萬元。
上限和下限之間相差了一萬倍,實務中如何把握?
根據北京市高法、北京市高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24)》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手段、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判處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金。
可見,承辦法院對罰金刑具有一定的裁量權,可綜合當事人的涉案情節和繳納罰金的能力來確定具體的數額。而且,對于敲詐勒索罪,量刑在12年~15年的(最高檔),罰金幅度一般在10萬元~50萬元之間。
由于翟某某在之前的民事訴訟中已返還660萬現金,在后來的刑事訴訟中也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這表明蘇某某被勒索的一千萬元財產已追回,相關經濟損失得以補償,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復。
此外,對于因蘇某某離世產生的喪葬費等合理經濟損失,翟某某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了7萬元。
最終,結合考慮翟某某在一審當庭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翟某某繳納罰金的實際能力等因素,法院確定10萬元的罰金數額,既沒有逾越法律規定的范圍,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精神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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