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3日一審公開宣判原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局長饒勇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對被告人饒勇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40萬元;貪污、受賄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饒勇利用擔任原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兼原西寧市國家稅務局局長、原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局長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8.375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鋪面租賃、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05.2188萬元(其中索賄43.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饒勇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其中貪污數額較大,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應當數罪并罰。鑒于其歸案后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如實交代問題、上繳贓款贓物、坦白大部分受賄犯罪等酌定量刑情節和部分受賄犯罪具有從重的索賄情節,基于上述量刑情節,可對其受賄犯罪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小杰
審核|朵朵
終審|老梁
來 源 |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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