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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鼎市檢察院成功辦理一起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案件,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短短一個多月內,先后5次向他人出售“上頭電子煙彈”,涉案金額達41000元。此案再次敲響警鐘:看似“普通”的電子煙彈,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實則屬于涉毒物品,販賣、吸食均涉嫌違法犯罪!
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福鼎市某巷子內,以每粒350元、380元的價格,分兩次向林某某出售2粒和35粒“上頭電子煙彈”。10月8日,再次以每粒400元的價格售出12粒;11月15日,又以每粒300元的價格售出10粒。后兩次交易中,董某某還安排人員將煙彈送至寧德市蕉城區。林某某通過微信轉賬共計支付21800元。
同一時期,董某某還于10月31日、11月15日兩次在白琳鎮某寺廟內,以每粒320元的價格,每次向吳某某出售30粒“上頭電子煙彈”。吳某某通過微信轉賬及現金支付,累計支付19200元。
經查,這些“上頭電子煙彈”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屬于國家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濫用會引發意識障礙、呼吸抑制,甚至危及生命!
2025年6月6日,董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結合前罪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結果,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警惕涉毒電子煙彈的 “隱蔽陷阱”
從董某某案件來看,此類販賣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彈案件呈現三大隱蔽特點,需公眾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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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渠道隱蔽:
通過微信聯系,線下選擇巷子、寺廟等偏僻地點交貨,規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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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結算方式靈活:
結合微信轉賬與現金支付,部分交易拆分金額,試圖掩蓋涉案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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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包裝迷惑:
以“電子煙彈”為載體,偽裝成普通消費品,實則含有毒品成分,易讓公眾放松警惕。
檢察官提醒
認清危害,遠離涉毒“電子煙”
認清危害,不碰“上頭煙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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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類物質濫用會引發頭暈、惡心、記憶力下降,長期使用可能導致精神異常、器官損傷,甚至引發急性中毒死亡,切勿因好奇嘗試“上頭電子煙彈”。
明確法律,不碰違法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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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物品,均需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主動舉報,共筑禁毒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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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有人販賣“上頭電子煙彈”、在社交平臺發布相關推銷信息,或身邊有人吸食此類物品,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配合警方打擊涉毒違法犯罪。
文 案:第一檢察部
圖片源于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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