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鳥類捕食昆蟲、傳播種子
對農林生態平衡至關重要
非法運輸、攜帶野生鳥類
會破壞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保護野生鳥類、野生動物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
近期,彭州市綜合執法局
查處一起非法運輸、攜帶野生動物案
案情回顧
2025年8月15日,鄒某某從成都市某處非法運輸、攜帶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紅脅繡眼鳥1只,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暗綠繡眼鳥3只以及藍喉太陽鳥1只至成都市彭州市,且無法提供上述鳥類的合法來源證明,當事人非法運輸、攜帶野生動物一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
違反條款
當事人非法運輸、攜帶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第一款“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規定。
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及沒收案涉野生動物的行政處罰。
來源:農業大隊 法規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