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80屆聯合國大會上,芬蘭總統斯圖布提出了一個大膽的言論:任何一個單一國家都不應擁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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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言論,針對的是俄羅斯,但在我們看來,美國更是應該被取消這個權利。5個常任理事國,有2個都被質疑這項權利。那么,常任理事國的一票否決權,到底能不能取消呢?
說到這個“一票否決權”,咱們今天就具體聊一聊,到底什么是否決權。
這個所謂的“否決權”應用在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之一的安全理事會,也就是簡稱的安理會。安理會成立于1946年,最開始包含5個常任理事國,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中蘇美英法,以及6個非常任理事國。到了上世紀60年代,非常任理事國的數量擴張到了1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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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的主旨,就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采取經濟、外交、軍事等手段阻止沖突的發生。而很多相關決定,就需要通過投票來解決。
一說到投票,最基本的原則其實是一樣的,那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為了保證投票的有效性,聯合國憲章第27條的規定,表決生效的條件是,至少有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才能通過。
不過,這里還要區分兩種情況。如果是程序事項的決定,這樣投票就可以了;如果是程序事項以外的決定,那就要求常任理事國全部同意才可以。不過在實際應用中,五常的棄權票,也不會阻止決議的生效。而這,就是所謂的否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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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早在1945年的雅爾塔會議上,就由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其本意是維護當時美英蘇三巨頭的既得利益。時至今日,我國和俄羅斯的否決權估計讓西方國家看著不爽,但美國依舊長期享有否決權的利益,動不動就是唯一投反對票的理事國。
當然,每個國家都使用過否決權,甚至美國都不是最多的。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數據,蘇聯/俄羅斯一共使用過159次否決權,美國使用了93次,英國39次,我國21次,法國16次。美俄兩國如此突出,主要因為在冷戰時期曾頻繁使用過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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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早在聯合國成立之初,就有國家反對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并提出改革。但當時聯合國作為一個剛成立沒幾年的機構,經不起折騰,此事只好作罷。從此以后,基本上沒有國家再提出這個要求了。
隨著否決權被否決的概率越來越低,很多國家開始改變思路。本著“打不過就加入”的原則,既然取消不了否決權,那我也爭取爭取。因此,多年以來,一直有許多國家想要加入常任理事國的行列中來,比如日本、印度等。
顯然,他們的訴求,至少目前來看,是不可能通過的。即便在遙遠的未來,常任理事國可能會擴充,新的常任理事國也基本不可能和今天的五常一樣,擁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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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五常的否決權,確實已經造成了一定的爭議。但至少目之所及的未來,是無法改變這個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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