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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源于湖北省神農架林區居民陳某艷與陳某輝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曾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陳某艷已婚),2018年8月24日,因關系破裂發生肢體沖突后,在公安機關調解下自愿簽訂《調解協議》,明確約定了債務數額及明細。后陳某艷出具《欠條》確認債務。陳某輝據此向法院主張債權,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其訴求,認定協議有效。陳某艷不服,以協議違背公序良俗、非真實意思表示等理由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審查中,法院認為原審已查明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明確,雖雙方關系違反公序良俗,但債務承擔協議本身不因此無效。陳某艷未提供新證據證明受脅迫或債務虛假,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本案凸顯了司法實踐中對公序良俗原則適用邊界的審慎態度,即不因基礎關系違法而一概否定衍生協議的效力。(案例來源: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民申5481號民事裁定書)
完整裁判要旨:
綜上,陳某艷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某艷的再審申請。
二、法理分析
從法學視角審視本案,核心爭議點在于公序良俗原則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程度,以及意思表示真實性在債務確認中的認定標準。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與教育者,筆者認為本案裁判體現了民法體系中對契約自由與公共利益保護的平衡智慧。
法理分析一: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需區分基礎行為與衍生協議
公序良俗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旨在維護社會基本道德秩序,但其適用并非“一刀切”。本案中,雙方非法同居關系確實違背婚姻家庭倫理,符合公序良俗的否定性評價范疇。然而,法院未因此直接否定《調解協議》的效力,關鍵在于區分了“基礎行為”與“衍生協議”的法律性質。基礎行為(非法同居)的違法性并不必然傳導至后續債務清算協議。債務協議本身是雙方對既往經濟往來清算的合意,其內容若未涉及非法債務(如賭博債、嫖資等),且簽訂程序合法(如經公安機關調處),則具備獨立效力。裁判理由強調協議對“債務數額及明細均有明確約定”,這正是司法審查的焦點——協議內容是否本身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善良風俗。若債務真實存在(如日常借貸、共同消費分攤),則協議僅作為清算工具,不因基礎關系瑕疵而無效。此裁判邏輯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立法精神一致,即只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非所有與不道德行為相關的協議均無效。實踐中,類似情況如情人間的贈與協議,若贈與本身不直接助長不道德行為(如以同居為條件的贈與),法院亦可能認定有效。本案警示公眾,法律不鼓勵違背倫理的關系,但亦保護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的財產清算秩序。
法理分析二:意思表示真實性的審查以證據為基礎,舉證責任分配是關鍵
陳某艷主張簽訂協議系“被迫無奈”,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受脅迫,這是再審被駁回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合同糾紛中,意思表示真實性是效力認定的核心。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可撤銷,但主張方需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協議在公安機關調解下簽訂,這一背景強化了自愿性推定——公安調解作為中立第三方介入,降低了單方脅迫的可能性。原審法院查明“自愿簽訂”的事實,符合證據規則。陳某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協議簽訂后還出具《欠條》,進一步佐證了債務確認的主動性。若其主張受脅迫,需提供報警記錄、證人證言或醫療證明等客觀證據,而非僅憑主觀陳述。此外,法院對“債務真實性”的審查采合理標準:雙方長期交往中產生的經濟往來往往無正式憑證,只要協議內容明確且不違反法律,即可推定債務存在。這體現了司法對現實交易習慣的尊重,避免過度苛責舉證難度較高的一方。本案啟示公眾,在民事活動中應注重保留證據,一旦簽署協議,除非有法定撤銷事由且能舉證,否則應承擔相應后果。法律不保護“言而無信”,亦防止以道德瑕疵為名逃避債務。
三、深層法治意義:司法謙抑與個案公正的平衡
本案裁判還折射出司法謙抑性原則的應用。再審審查程序并非對案件事實的重新審理,而是側重于原審裁判是否有重大法律錯誤。湖北高院指出“原審法院理由闡述充分,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這體現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自由心證的尊重。在涉及公序良俗的敏感案件中,司法若過度擴張道德評判,可能替代當事人意思自治,引發不確定性。例如,若僅因同居關系違法就否定所有關聯協議,反而會助長一方利用道德污點牟利(如故意誘導簽訂協議后以無效抗辯)。本案法院采取“有限審查”立場,聚焦協議本身而非道德批判,既維護契約精神,又避免司法淪為道德審判工具。此外,裁判結果對社會行為具指引作用:它警示公眾不道德行為可能帶來法律風險(如債務糾紛),但同時保障了經濟秩序的穩定——即使關系破裂,合理債務仍需清償。這種平衡恰恰是法治文明的體現,即法律不主動干預私德領域,但為由此產生的財產問題提供解決框架。
(注:以上分析基于公開裁判文書,僅代表學術觀點,不構成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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