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
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訊問與審判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訊問與審判】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別規定。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十條中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本條規定。未成年人由于其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的局限,在刑事訴訟中難以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本條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作了一系列的規定,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允許法定代理人到場,并參與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和審判活動中,代為行使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彌補未成年人訴訟能力局限的不足,消除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恐懼和抗拒,有利于刑事訴訟的正常開展;另一方面,還可以防止在訴訟活動中,由于違法行為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本條分為五款。第一款是關于司法機關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進一步加強了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護。更為重要的是,本款規定在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或者雖經通知但因故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同案犯,到場可能發生串供等妨礙訊問、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可以選擇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這一規定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保護措施,進一步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在訊問中權利的保護。通知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將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原因、相關人員到場的具體情況等信息在訊問筆錄、庭審筆錄等文件中予以記載、說明。
根據本款規定,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具體包括: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自行或在辯護人協助下進行辯護;訊問時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對證據、案件情況和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有權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提出意見,以及有權閱讀訊問筆錄、法庭筆錄的規定。到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對辦案人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意見,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提出的意見,應當充分重視,如確實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訊問筆錄和法庭審理筆錄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法律文書,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言辭證據的重要載體,后者記載了全部審判活動,是合議庭分析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訊問筆錄和法庭筆錄必須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并簽名蓋章,確保其合法性和真實性。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由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筆錄、法庭筆錄,可以協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訊問筆錄、法庭筆錄的內容、制作過程是否真實進行核對,以保證訊問、審判的有效性。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的規定。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可以充分照顧到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緩解其緊張、畏懼情緒,有利于保護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權益,也有利于訊問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條第四款是關于審理未成年人案件在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的規定。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全面地了解被告人對指控犯罪的態度、悔罪表現,更全面地了解犯罪情況和案件事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的尊重,讓被告人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進行辯護或表達自己對犯罪的悔悟,也有助于對旁聽民眾的法制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在行使此項權利時,因其在智力和表達能力上的不足,可能難以充分表達意見。因此,規定在其最后陳述后,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這一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護,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準確定罪量刑,對案件作出正確判決。
本條第五款是關于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本條相關規定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當遵守本條關于法定代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到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證人的訴訟權利,對詢問過程中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或到場的其他人有權提出意見,并有權閱讀詢問筆錄;以及詢問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員在場等規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