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工作雜志》9月22日刊登了一篇文章:《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社區民警專職化改革紀實》,文章中提到:
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聚焦制約社區民警下沉的核心因素,剛性落實“四不準”要求,全力保障其每周在社區履職時長,推動社區民警從“下社區”向“在社區”的根本轉變。
一、不準安排社區民警從事01、02巡邏車的值守工作。嚴格要求社區民警在所轄社區內開展巡控工作,不得承擔派出所01、02巡邏車組勤務等與社區管理無關的其他安排,保障將全部精力投入到社區警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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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準安排社區民警參與常態勤務。堅決克服東城區重大活動安保多、勤務多帶來的派出所用警緊張的實際,明確社區民警參與勤務情形,確有特殊情況需調用社區民警的,需由派出所主要領導向分局主管部門報批。
三、不準安排社區民警從事打擊辦案工作。為有效防止社區民警因參與所內打擊辦案工作分散社區工作精力,要求不得安排社區民警承擔治安拘留以上案件辦理工作,不得向社區民警下達辦理案件或者打擊處理的指標。分局法制案管部門加大對執法辦案平臺巡查監管,對社區民警參與辦案的第一時間通報整改,確保要求落實見效。
四、不準未經審批隨意抽調、更換社區民警。設立社區民警在本崗位工作年限原則上應不少于5年的標準。要求未經審批不得隨意抽調、更換社區民警,對確需調整的,應遵循“先補充、后調離”的原則,嚴格履行報備程序,最大化保障隊伍持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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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派出所工作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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