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年第12次審委會討論決定,現將《余某某拐賣兒童案》等9個案例(參考性案例22-30號)作為全省法院第四批參考性案例發布,供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參考,我院(2024)黔0625執1366號案件入選。
參考性案例30號
建發某公司與某教育局執行案
關鍵詞
執行/司法確認/交叉執行/部門聯動
執行要旨
在執行涉特殊主體案件時,需綜合考慮特殊主體的困境、功能、社會影響等因素,慎用強制措施,尋求多方聯動促執行、積極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對于涉特殊主體執行難問題,若原執行法院執行受限,可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交叉執行。通過交叉執行,加大執行力度,促使各方積極協商,推動案件妥善解決。
生效文書編號
(2024)黔0625執1366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
基本案情
2021年,建發某公司與某教育局簽訂買賣合同,建發某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后,某教育局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尚欠貨款919959元。建發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后,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經調解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并進行司法確認,法院以(2023)黔0622訴前調確175號民事裁定書明確某教育局支付建發某公司貨款919959元。履行期限屆滿后,某教育局未履行義務,建發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某教育局仍未履行,案件陷入僵局,加之申請執行人意見較大,故原執行法院申請交叉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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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結果
接受交叉執行指定的法院收到案件后,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要求其及時申報財產,并了解其全部財產情況。執行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單位找負責人溝通,闡明不履行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告知履行義務不僅關乎個案公正,更關乎法治政府建設與社會公信力。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積極釋明利害,主動尋求當地黨委、政府多方支持,形成協同聯動的攻堅合力,最終實現破局。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被執行人請求法院寬限一定時間籌措資金,并提出分期履行的還款方案,即:分別于2024年12月26日支付600000元、2025年1月24日支付剩余的319959元。申請執行人認可了被執行人的還款方案。最終,本案所有款項均執行到位,及時兌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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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理由
本案中,被執行人系當地行政機關,交叉執行能夠有效排除地方不當干預,使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執行工作。同時,執行法院通過依法采取執行措施,釋法明理、多方聯動,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既保障了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避免因強制執行對當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又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內容來源:貴州高院
主編|王 錢責編|樊 淦
編輯|任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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