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了慶祝朝鮮勞動黨建黨80周年,朝鮮宣布實施“大赦”。大赦從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朝鮮內閣和有關機關將采取措施妥善安置獲釋人員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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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這一聽這個詞,不少網友都覺得是不是“穿越”了?這不應該是存在于古裝劇中的詞么,怎么現代社會2025年還有“大赦天下”這種事?
這就真屬于普通人的知識盲區了,“大赦”真的并不僅是歷史書中的詞匯,它在當今世界依然存在。其是現代國家在嚴格的法治框架外,為應對特殊情勢、彰顯人文關懷而保留的一種靈活的政治智慧。
雖然我們常統稱為“大赦”,但在現代法律體系中,赦免通常分為幾種主要類型,它們在有罪判決、刑罰和后續權利的影響上有所不同。
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罪犯,其效果可以是罪與刑一并免除,通常用于國家重大慶典或歷史性紀念日,范圍較廣。
特赦——針對特定的罪犯,只免除刑罰的執行,一般不消滅其犯罪記錄(前科),可用于紀念重大事件,也常作為解決特定歷史遺留問題或鼓勵犯人自新的手段。
減刑——減輕罪犯原判的刑罰,但不免除全部刑罰。適用于表現良好、健康狀況不佳等特定情況的服刑人員。
復權——恢復因犯罪而被剝奪或限制的公民權利(如選舉權、擔任公職的資格),常見于刑罰執行完畢后,或作為赦免過程的一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各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方式和主體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法國,大赦權屬于議會,而特赦權則由總統行使。
其實,在現代社會中,監獄擁擠、司法資源緊張是許多國家面臨的共性問題。大赦(或特赦)作為一種 “柔性調節工具”,能針對性緩解這一壓力。所以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開赦過。
隨便舉幾個最近幾年的例子:
韓國在2015年曾決定特赦6527人,含SK會長崔泰源等14名財經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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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在2015年,俄羅斯也大赦過,超過6.7萬人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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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2019年新天皇即位時恩赦約55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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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2019年,咱們中國也實施過“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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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治的核心目標之一,不是 “單純懲罰”,而是 “教育挽救 + 預防再犯罪”。許多被大赦的罪犯,本身已符合 “改造良好” 的條件,卻可能因 “犯罪記錄” 面臨出獄后難以就業、融入社會的困境,進而增加再犯罪風險。
大赦的價值在于,不僅是 “釋放人身”,更可能附帶 “消除犯罪記錄” 或 “恢復公民權利”(如選舉權、就業資格),為他們掃清回歸社會的障礙;傳遞 “社會愿意接納” 的信號,減少罪犯對社會的抵觸情緒,讓他們更有動力通過合法勞動生活,從根本上降低再犯罪率。
例如,部分國家對 “初犯、偶犯” 的輕微罪犯實施大赦,正是基于 “這類人群再犯罪風險低,給予機會更利于社會穩定” 的治理邏輯 —— 這比單純將他們長期關押,更符合 “社會治理成本最低化” 的目標。簡言之,現代大赦是法治框架下的 “有限寬恕”,既不是對犯罪的 “縱容”,也不是權力的 “任性”,而是平衡 “懲罰與寬恕”“秩序與包容” 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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