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個大瓜!千古才女李清照,竟然是個“硬核”離婚訴訟人!
提到李清照,想到的是不是“尋尋覓覓,冷冷清清”?是不是“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
NO!NO!NO!今天要帶你認識一個撕開文雅外衣,能動手就絕不吵吵的“狼滅”李清照。
她的人生下半場,堪稱一部 《宋朝女子離婚紀實》 ,其過程之剛烈,手段之決絕,足以讓今天的吃瓜群眾目瞪口呆。
01 閃婚遇渣男:才女的至暗時刻
故事發生在李清照的第一任丈夫趙明誠病逝后。國破家亡,顛沛流離中,一個叫張汝舟的男人出現了。此人噓寒問暖,表現得體貼入微,很快贏得了李清照的信任。
49歲的李清照,以為找到了晚年依靠,決定再婚。可婚后沒多久,渣男本色就暴露了!張汝舟看上的,根本不是李清照的才華,而是她視若生命的那些金石文物收藏,那是相當于現在一屋子頂級古董和藝術品。
發現妻子并不愿輕易交出這些寶貝后,張汝舟開始天天上演“家暴+騙財”的戲碼。曾經的才女,陷入了身心備受摧殘的至暗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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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絕地反擊:狀告丈夫,我把自己送進監獄!
換作一般古代女子,可能就忍氣吞聲了。但她是李清照!“生當作人杰,死亦為鬼雄”的女人,怎么可能坐以待斃?她決定:告官!離婚!
但在宋朝,有個極其坑爹的法律:“妻告夫,雖得實,徒二年。”什么意思?翻譯成人話就是:妻子告發丈夫,哪怕證據確鑿、說的全是實話,妻子也得被判兩年徒刑!
這什么道理?!這源于儒家“親親相隱”的原則,為的是維護夫權和家庭穩定。意思是,家里丑事自己捂著,老婆告老公,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但李清照管不了這些了!她發現了張汝舟的一個致命把柄——“妄增舉數入官”。說白了,就是張汝舟在科舉考試的成績上造假,虛報考試次數,騙來了官職。這在宋朝是重罪!
李清照一紙訴狀,直接把丈夫給舉報了。結果如她所愿:張汝舟被扒掉官服,流放發配,婚姻自動解除。但結果也如法律所定:李清照自己也銀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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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九天牢獄,換一生自由!
看到這里你是不是要氣死了?別急,神反轉來了!李清照雖然入了獄,但只關了九天就被放出來了。為啥?三個原因:
第一,她上面有人! 她的親戚、當朝翰林學士綦崇禮等人全力營救。
第二,趕上大赦! 當時正巧碰上宋高宗趙構大赦天下。
最重要的一點:輿論壓力! 李清照是誰?那是文化界的頂流偶像!全社會都看著呢。皇帝和官府也得考慮影響。
所以,這九天的牢獄之災,更像是一場必須走的過場。用九天的監禁,換一輩子的自由身,這筆賬,李清照算得清清楚楚。
04 李清照的“大女主”人設,為什么今天依然閃亮
李清照的故事,不是一個簡單的“才女遇渣男”的八卦,而是一個女性在極端不公的制度下,用智慧、勇氣和資源,硬生生撕開一條生路的真實記錄。也告訴我們:永遠不要低估一個文化人,較起真來有多可怕。知識就是力量,她能精準找到對方的死穴,一擊斃命。
她懂法:不是莽撞地去告家暴,而是找到對方科舉舞弊這個朝廷更在乎的罪名;
她敢賭:明知自己也要坐牢,依然選擇玉石俱焚;
她有資源:文化聲望+官場人脈,讓她最終只被關了9天。
她不是只會寫“凄凄慘慘戚戚”的弱女子,而是能在爛泥般的婚姻中,親手砸碎牢籠的“宋朝大女主”。她的勇氣,穿越千年依然閃光。
在那個對女性極度不公的時代,她寧愿對簿公堂、身陷囹圄,也絕不在一場爛泥般的婚姻里茍且。她不是只會傷春悲秋的婉約詞人,更是一個敢于親手砸碎牢籠的“大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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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深度解讀“親親得相首匿”、坑了女性千年的法律背后的邏輯
漢代
開始將“親親相隱”寫入法律
儒家思想上位,認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
唐代
《唐律疏議》完善容隱制度
妻告夫、子告父都要受罰,除非是謀反等重罪
宋代
《宋刑統》繼承唐律
妻告夫,徒二年;但實踐中常有變通
現代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配偶父母子女可拒絕出庭作證
保護家庭倫理,不強求親人互證其罪
這條法律不強人所難,不逼你大義滅親。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里,成了夫權壓迫女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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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內容是什么
用大白話說就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隱瞞犯罪事實,不向官府告發、不作證,而不受或減輕法律制裁。
“親親”:指范圍,通常包括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孫)和夫妻,有時也擴展到更近的旁系親屬。
“首匿”:“首”指主犯、頭目;“匿”指藏匿、隱瞞。這里引申為包庇、隱瞞其罪行。
2. 為什么會有這種規定
這背后是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的終極對決與融合。
儒家勝出:法律倫理化。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商鞅、韓非子),要求大義滅親。而儒家認為,“孝”和“義”是人之根本。
孔子在《論語·子路》中直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的品格就體現在這里面了。
儒家認為,強迫骨肉相殘,是毀滅人倫,比隱瞞一個普通罪行對社會根基的傷害更大。
法律不強人所難。這條律法體現了一種樸素的司法智慧:法律不能強迫人做出違背天性和最基本人倫感情的行為。
在至親和法律之間,大多數人會選擇保護親人,如果法律強行懲罰這種選擇,就會失去人心,也難以執行。
3. 各朝代的“操作細則”
漢代:規則開始細化。通常允許卑幼為尊長隱匿(兒子幫爸爸),但反過來,尊長為卑幼隱匿(爸爸幫兒子)則可能有限制,除了謀反等重罪。
唐代:《唐律疏議》將其系統化、完備化。不僅規定親屬有容隱義務,還規定不得逼親屬作證,甚至狀告尊長(除非是謀反等)要受重罰。李清照案就是這條的體現。
宋明清:基本繼承了唐律的精神和框架,并不斷細化。
4. 例外情況:忠大于孝
“容隱”不是無條件的。當家族倫理與國家政權發生根本沖突時,“忠”永遠大于“孝”。
對于謀反、謀叛、謀大逆(危害國家政權、背叛朝廷、毀壞皇室宗廟等)這類最頂級的罪行,法律絕不允許“相隱”,反而鼓勵告發。在這種情況下,“大義滅親”是被提倡的。
5. 現代社會的“幽靈”
不要覺得這已經是老古董了,但其實它的精神內核在現代法律中依然有體現: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19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這意味著,就算在現代中國,你也不能被強迫上法庭指控你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這被視為“親親相隱”原則在現代法治精神下的一種轉型和延續,旨在保護基本的婚姻家庭關系,避免法律對人倫親情造成毀滅性打擊。
“親親得相首匿”不是一個簡單的法條,而是一面鏡子,它映照出的是中國古代法律“禮法結合”的鮮明特色。 它承認人倫親情的價值,并試圖在法律與人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可見,古代的法律并非冰冷的條文,其背后是深厚的文化邏輯和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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