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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份終審判決背后的行業叩問
2025年9月,貴州省**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趙某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駁回判決,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萬元特定疾病保險金,并豁免后續保費。
這起看似普通的人身險糾紛,卻承載著超越個案的行業意義——它是貴州區域首次在人身險理賠中正式適用“合理期待原則”,打破了“條款文字即唯一依據”的傳統理賠邏輯,為健康保險回歸“以人民為中心”的本質寫下了閃閃發光的司法注腳。
當患者因急性肺血栓栓塞癥(高危組)躺在醫院急診室時,她或許從未想過,自己2018年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險”,會在她最需要保障時因“手術名稱不符”被拒賠。
醫院為搶救其生命實施的肺動脈抽栓術等,因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手術,被保險公司認定為不在保障范圍。這種單純以“手術方式”限定“重大疾病保障”的邏輯,不僅違背醫學常識,更背離了健康保險“分散健康風險、緩解經濟負擔”的核心功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提升健康保險服務保障水平,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于2025年9月28日印發了《關于推動健康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金發(2025)34號】,下文簡稱《指導意見》。
而本案的勝訴,既是對個體權益的救濟,更是對行業 “風險規避異化為責任規避” 亂象的司法矯正,與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在《指導意見》中“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監管要求形成了深刻呼應。

一、案例解構:從條款桎梏到司法破局的法律邏輯
(一)案件核心爭議:形式條款與實質保障的沖突
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于兩點:一是患者接受的肺動脈抽栓術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 “*****植入術”條款保障范圍;二是 “主動脈內手術” 條款對 “胸主動脈、腹主動脈” 的限縮解釋是否有效。
保險公司的抗辯邏輯清晰且“合規”,依據合同條款被保險人的治療方式未落入明確列舉的手術名稱,故不應賠付。一審法院亦采納此觀點,以“條款約定為依據”駁回原告訴請。
然而,這種機械的條款解釋忽略了兩個關鍵事實:其一,健康保險的保障對象是“疾病”而非“手術方式”。被保險人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險”,而非“特定手術保險”,保險合同約定的“*****植入術”本質是治療肺栓塞的階段性手段,而非肺栓塞疾病本身。當患者病情已發展至“血栓完全脫落至肺動脈”,實施濾器植入術已無醫學意義時,醫院選擇的相關手術是風險更高、難度更大的搶救性治療,其對患者生命的保障作用遠超前者;
其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應優先于條款文字。投保人在投保時核心期待是“罹患重疾時獲得經濟支持”,而非“為符合理賠條件而選擇特定手術”。若要求患者為獲取理賠而“等待病情停留在早期階段”,無異于以生命為代價迎合條款,這既違背醫學倫理,也與保險“風險共擔”的宗旨背道而馳。
(二)二審的司法突破: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與條款效力的否定
二審法院的判決邏輯,恰恰切中了健康保險的本質內核。其裁判思路可概括為三層法律論證:
依據《保險法》第十九條否定格式條款效力:保險合同中“以具體手術方式限定疾病保障范圍”的條款,實質是通過限縮治療手段,不合理地免除保險公司的核心賠付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符合《保險法》第十九條“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無效情形。正如判決所指出:“案涉保險合同12.1.33條款系通過限縮治療方式來限制被保險人獲得理賠的權利,從而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強化提示說明義務:對于“主動脈內手術”條款中“不包括分支血管”的限縮解釋,保險公司未以加粗、標紅等顯著方式提示,亦未能舉證證明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該隱性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這一認定直指行業通病,部分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隱藏”于復雜的條款表述中,以“技術性合規”逃避提示說明義務,實質剝奪了投保人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引入 “合理期待原則” 矯正條款異化:二審判決明確提出 “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的核心目的是使被保險人在罹患嚴重疾病時減輕經濟負擔”,當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與條款文字沖突時,應優先保護前者。這一裁判理念并非對合同自由原則的否定,而是對保險合同“射幸性”與“附和性”的矯正。
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單方擬定,投保人缺乏議價能力,若僅以條款文字為準,極易導致“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不公平結果。
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本質是讓健康保險回歸“保障而非博弈”的本質,與“提升健康保險服務保障水平”的我國保險監管要求高度契合。

二、行業反思:條款異化與保險本質的背離
本案其實并非孤例,其折射出的行業問題具有普遍性。當前健康保險領域存在的“條款異化”現象,已成為制約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瓶頸,與國家金融與大健康發展的大局所勾勒的發展藍圖形成鮮明反差。
(一)條款設計的 “技術性規避”:從風險控制到責任規避
部分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中,過度追求“風險控制”,將健康保險的保障范圍限縮至“易于核查、難以理賠”的狹窄領域。例如,在重疾險條款中,以“特定手術名稱”“特定疾病分期” 作為理賠前提,而非以“疾病嚴重程度”“治療必要性” 為核心標準。這種設計看似降低了理賠風險,實則背離了健康保險的初衷——正如我們金融監管在本次《指導意見》中所強調的一樣,健康保險應“連接醫療衛生等產業,關系國計民生”,其核心價值在于為人民群眾提供“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多樣化需求”的保障,而非通過條款技巧規避責任。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將 “******植入術” 作為肺栓塞理賠的前提,卻忽視了醫學上肺栓塞治療的階段性特征:濾器植入術僅適用于“血栓未完全脫落”的早期階段,而對于“血栓已脫落至肺動脈”的高危患者,搶救性手術才是唯一選擇。若嚴格按照條款執行,相當于將“病情必須停留在早期”作為理賠條件,這不僅違背醫學常識,更將健康保險異化為“僅保障輕病、不保障重病”的畸形產品,與國家金融監管《指導意見》中“豐富產品供給,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健康保障需求”,“積極發展商業醫療保險。構建全覆蓋、多層次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體系”,“積極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納入保險保障范圍”的要求背道而馳。
(二)理賠理念的“機械性執行”:從人文關懷到流程至上
在理賠環節,部分保險公司陷入“流程至上”的誤區,將“條款文字核對”作為核心理賠標準,忽視對被保險人實際病情的考量。例如案中,保險公司僅以“手術名稱不符”拒絕賠付,未關注患者所患疾病的 “高危屬性”——急性肺血栓栓塞癥(高危組)的死亡率高達15%-25%,患者接受的搶救性手術不僅符合醫學規范,更是挽救生命的必要措施。這種“只見條款、不見患者”的理賠邏輯,讓健康保險失去了應有的人文溫度,也與金融監管要求的“構建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后保障相結合的新型健康服務保障體系”的理念相去甚遠。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保險公司將 “減損率” 作為隱藏的能力和成本考核指標,導致基層理賠人員為追求業績而 “過度拒賠”。這種以“利潤導向”替代“保障導向”的經營模式,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更侵蝕行業信譽。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多次提出健康保險需 “強化監管引領,規范市場秩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根本目的就是遏制這種 “背離行業本質” 的經營行為,推動健康保險回歸 “服務民生” 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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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價值重塑:合理期待原則與健康險金融監管導向的協同發力
本案在貴州省終審判決,并非司法對保險行業的“苛責”,而是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與國家金融監管導向形成了 “司法 - 監管” 的協同效應,為健康保險回歸本質提供了雙重保障。
(一)合理期待原則:守護投保人的 “保障初心”
合理期待原則的核心要義,是 “以投保人的合理期待為出發點,解釋保險合同條款”。在健康保險領域,這一原則的價值體現在三個層面:
矯正合同附和性的不公平:健康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單方擬定,投保人缺乏修改條款的能力。合理期待原則通過“以投保人的通常認知為準”,平衡了雙方的議價能力,避免保險公司利用條款優勢損害投保人權益;
回歸健康保險的保障本質:健康保險的核心功能是“分散健康風險”,而非“通過條款盈利”。合理期待原則要求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與理賠執行中,優先考慮 “是否符合投保人的保障期待”,而非“是否符合條款文字”,這與《指導意見》“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要求完全一致;
推動條款設計的人性化:合理期待原則的司法適用,將倒逼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中兼顧“專業性”與“通俗性”,避免使用晦澀的醫學術語或隱性免責條款,轉而以 “疾病嚴重程度”“治療必要性”為核心設計保障范圍,這正是《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行業規范體系,推進條款標準化、通俗化”的應有之義。
(二)指導意見:為健康保險高質量發展定調
當然,從另一層面來說本案的勝訴并非偶然,而是司法實踐對《指導意見》監管導向的積極回應。
《指導意見》從 “總體要求”“深化改革”“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加強監管”“優化環境” 五個維度,為健康保險勾勒了 “回歸民生保障” 的發展路徑:
在產品供給上,強調 “多樣化與精準化”:《指導意見》要求 “積極發展商業醫療保險,加快發展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并 “創新損失補償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開發惠及帶病群體、罕見病群體的產品”。這意味著,健康保險將不再是 “健康人群的特權”,而是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保障工具,本案中 “以手術方式限縮保障范圍” 的條款設計,將逐步被 “以疾病需求為核心” 的產品所替代;
在專業能力上,要求 “提升數智化與醫學協同”:《指導意見》提出“加快推進健康保險數智化轉型,加強數據積累和挖掘運用”,并“促進健康保險與醫療、醫藥深度融合”。這將推動保險公司在理賠中引入醫學專家評估、大數據病情分析等機制,避免“機械核對條款”的理賠誤區,讓理賠更具專業性與人文關懷;
在監管力度上,突出“規范市場與保護消費者”:《指導意見》明確“嚴厲打擊惡性競爭、套取費用、銷售誤導、拖賠惜賠、不合理拒賠”等行為,這與本案中司法對“不合理拒賠”的否定形成呼應,共同構建起“監管-司法”雙重保護網,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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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讓健康保險回歸 “守護生命” 的溫度
本案的終審判決,猶如一束微光,照亮了健康保險行業 “回歸本質” 的路徑。當我們看到一位急性肺栓塞患者在生死邊緣掙扎后,還要為 “手術名稱是否符合條款” 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時,我們不得不反思:健康保險究竟是 “風險共擔的保障”,還是 “精于算計的生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推動健康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開篇即強調,健康保險要 “服務健康中國戰略”“滿足人民群眾健康保障需求”。這一表述并非空洞的政策口號,而是對健康保險本質的精準定義 —— 健康保險的核心價值,在于當人們面臨疾病風險時,能為其撐起一把 “保護傘”,而非在其最脆弱時,用冰冷的條款制造 “二次傷害”。
合理期待原則的司法適用,正是這一價值的體現:它讓健康保險不再是 “條款文字的博弈”,而是“對生命的承諾”;讓保險公司不再是“風險的規避者”,而是“保障的提供者”。
當然,健康保險的高質量發展,不能僅依賴司法個案的推動,更需要行業主動革新。無論是人壽保險還是財產保險,還是新型的健康保險公司,作為均肩負了高度的社會責任和行業發展責任的主體,均應以這次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為指引,以本案為鏡鑒,在條款設計中摒棄“技術性規避”,轉而關注“患者實際需求”;在理賠執行中放下“流程至上”,轉而注入“人文關懷”;在健康險經營理念中超越“利潤導向”,轉而堅守“民生導向”。唯有如此,健康保險才能真正成為“健康中國”戰略的重要支撐,成為人民群眾“病有所醫、險有所保”的安心之選。
健康保險的溫度,不在于條款有多精密,而在于當人們需要它時,它能如約而至。
我想,這,既是我們的案件給予行業的啟示,也是健康保險高質量發展的終極目標。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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