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威海榮成齊東海通冷鏈物流倉儲設施建設項目“12·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魯政字〔2025〕142號
威海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威海榮成齊東海通冷鏈物流倉儲設施建設項目“12·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經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取樣鑒定、技術分析、模擬實驗、問詢人員和綜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威海榮成齊東海通冷鏈物流倉儲設施建設項目“12·7”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因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缺失,使用燃燒性能不符合標準和設計等級要求的聚氨酯保溫材料制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現場施工人員無證電焊作業,初起火災處置不力,屬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3人)
1.劉洪義,中共黨員,齊東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事故項目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孫維康,群眾,藍潤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齊東海通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劉遠峰,群眾,藍潤公司采購部部長、齊東海通公司事故項目項目部采購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高小敏,群眾,齊東海通公司安全員,事故項目項目部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肖清楠,群眾,齊東海通公司倉儲科長,事故項目項目部協調調度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劉偉,群眾,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于殿宏,群眾,云山鼎公司員工,事故項目噴塑施工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原軍祥,群眾,云山鼎公司員工,事故項目噴塑施工項目部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李維連,群眾,云山鼎公司員工,事故項目噴塑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羅四輝,群眾,博能公司事故項目靈活用工人員。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張冰峰,群眾,博能公司事故項目靈活用工人員,參與羅四輝的違法動火作業。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彭治軍,中共黨員,博能公司經理、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3.陳曉東,群眾,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30人)
1.張帥威,中共黨員,威海海高園建設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方天翔,中共黨員,威海海高園建設局副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3.王紅強,中共黨員,威海海高園建設局局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4.李雅群,群眾,威海海高園經濟發展局工業和信息化科科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5.宋保額,中共黨員,威海海高園經濟發展局副科級干部。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6.王龍威,中共黨員,威海海高園黨政辦公室主任、經濟發展局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7.龍鵬飛,中共黨員,榮成市王連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8.孫承軍,中共黨員,榮成市王連街道辦事處三級主任科員。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9.董永興,中共黨員,榮成市王連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0.李健,中共黨員,榮成市王連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主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1.劉華健,中共黨員,榮成市王連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建議給予其誡勉。
12.劉朝陽,中共黨員,威海海高園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3.王一涵,中共黨員,榮成市建筑工程事務服務中心技術發展科科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4.唐國平,中共黨員,榮成市建筑工程事務服務中心副主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5.高照江,中共黨員,榮成市建筑工程事務服務中心主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6.盧曉芳,中共黨員,榮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7.王華治,中共黨員,榮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誡勉。
18.張瑛,中共黨員,榮成市商務發展中心安全運行科負責人。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9.孫永明,中共黨員,榮成市商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0.劉煥新,中共黨員,榮成市商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誡勉。
21.張明玉,中共黨員,榮成市規劃服務中心鎮村規劃科科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2.李元翠,中共黨員,榮成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榮成市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建議給予其誡勉。
23.湯楊,中共黨員,榮成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4.姜雨楠,中共黨員,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威海支隊榮成大隊防火監督員。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5.宋偉鋒,中共黨員,榮成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6.王得志,中共黨員,榮成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7.耿曉光,群眾,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服務中心施工安全科負責人。建議給予其誡勉。
28.梁冰,中共黨員,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量安全監管科科長。建議給予其誡勉。
29.李典,中共黨員,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監管科科長。建議給予其誡勉。
30.崔繼江,中共黨員,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的企業和個人
對齊東海通公司、藍潤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設計公司等5家企業給予行政處罰;對齊東海通公司副總經理劉壯、藍潤公司副總經理郭明磊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王祖棋、榮城建筑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于海國、益發安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袁艷艷等5人給予行政處罰。
(四)其他處理建議
責成榮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務局、自然資源局,威海海高園黨工委、管委會,分別向榮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榮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威海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教育培訓,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五、威海市要組織榮成市和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事故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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