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情況,這個性質比貨拉拉案更惡劣,因為是確定發(fā)生過爭吵,女方在對方表達輕生念頭后還言語刺激。可結果卻完全不一樣,經調解,女方賠償21萬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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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的車上跳車自殺,這最典型的就是貨拉拉案了,貨拉拉案女方跳車,警方經過檢查后沒發(fā)現女方身上有任何問題,但檢方硬是下場將貨拉拉司機超期拘押6個月才提起公訴,拒絕男方家屬自聘律師也不允許男方與家屬見面,直到男方認罪。
那場判決讓人多人覺得匪夷所思,非專業(yè)人士都能看出極度離譜了,可它偏偏入圍“全國百篇優(yōu)秀裁判文書”,還借此拍了個電視劇《底線》強行篡改不少關鍵情節(jié)洗白(原來拍的人也知道不篡改的話判決就不合理),給貨拉拉案合理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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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那時候的檢方,再看看這次事件,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女方過失行為的情節(jié)過于輕微,最終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不僅沒看到強勢拘押公訴,而且知心姐姐們還發(fā)力多次調解,讓男方出具諒解書。
也就是說,這21萬還不是判決的,還是“調解”才得來,這跟另一個案件又撞上了。男方堅決分手,女方見無法挽回跳湖自殺了,法院都判男方賠償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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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在男方車上,男方也沒有明知對方想輕生的情況下還刺激對方去死,法院都不需要多次調解就直接判男方賠20萬了,這性別一換,男版貨拉拉跳車案居然跟這女友失戀輕生案結果差不多?
這時候很多人也許就說了,人家是情侶,所以和貨拉拉案不一樣,那么問題來了,如果不是情侶的話,女司機開車男方跳車就能像貨拉拉那樣判嗎?這兩個案件怎么解釋:
1、廣州男乘客醉酒乘車后跳車致重傷,判出租車司機無罪案,理由是乘客鄧某系自行選擇跳車,因而自己承擔后果;
2、的姐帶客“不走尋常路” 乘客恐慌跳車摔成癱瘓,法院認為男乘客是成年人,應當知道跳車的嚴重后果,所以陳雷對損傷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的姐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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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如果男女雙方是情侶,男方開車女友跳車的話,案子就會像今天男友跳車女方賠償那樣,與貨拉拉不同嗎?那這幾個案子又怎么說:
1、因為吵架女友跳車受傷死亡,法院判男友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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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為吵架,妻子負氣跳車身亡。法院判男性過失致人死亡罪,丈夫被判三緩四;
3、因為不給買600元的手表吵架,女子賭氣跳車身亡,開車男子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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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妻子因為想吃火鍋被拒跳車身亡,即便丈夫獲得妻子娘家的諒解,依然被控過失致人死亡,判二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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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堆情侶或者夫妻的案例又如何解釋呢?女方跳車男方直接就被判有罪了,辯無可辨,可男方跳車居然當普通的糾紛調解了,這個案件還是在男方已死的情況下才獲賠,男方如果沒死女方可能僅僅批評一下了事。
比如這個案件,情侶吵架男友情緒失控,從副駕駛跳車摔成重傷,女子僅被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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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差別實在是太明顯了,簡直就是系統(tǒng)性的,啥時候能被重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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