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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走著走著,突然掉進窨井致骨折!物業拒賠:井蓋是她自己踩斷的!法院這樣判
人行道上的黑洞,吞噬著行人的安全
原本只是正常在人行道上行走,哪知卻突然掉進窨井!雖然及時被拉出,可是年過七旬的吳阿姨還是左腳骨折了。誰要為吳阿姨的損失擔責呢?日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驚魂一刻:走著走著,老人突然掉進窨井
2024年8月的一天,吳阿姨和幾位同伴一起行走至中心城區某街口時,驚魂一幕發生了——她一腳踩進路面的窨井里,瞬間整個人失去平衡,跌落其中。周圍同伴急忙上前,合力將她從窨井中拉出。
經送醫診斷,吳阿姨左足骨折,需要長時間休養和治療。一次普通的出行,竟成了噩夢般的經歷。
事故發生后,吳阿姨的家人與窨井管理方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吳阿姨遂訴至法院,尋求法律保護。
吳阿姨方面訴稱,事發時窨井根本沒有窨井蓋。事發后他們立即報警,派出所民警到場后,確認該處窨井屬于某物業公司管理。吳阿姨認為,該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方,在缺失井蓋的窨井處未放置任何警示牌,顯然未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物業辯解:井蓋是老人自己踩斷的
面對指控,物業公司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物業公司辯稱,首先,作為涉案窨井的物業管理方,他們在日常巡查過程中已經盡到巡查義務,履行了安全保障責任。根據監控視頻顯示,窨井蓋是在吳阿姨路過踩踏時發生斷裂的,并非原本就沒有窨井蓋。
物業公司還認為,涉案窨井蓋的斷裂掉落是窨井蓋施工質量責任,與物業公司的安全管理義務無關。
更令人驚訝的是,物業公司將事故責任指向了吳阿姨本人。物業公司認為,本案意外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吳阿姨主觀過失導致。吳阿姨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該窨井蓋所涉之處的綠化帶并非是供行人通行的,吳阿姨在行走時對有明顯邊界的窨井蓋不應隨意踩踏。
物業公司特別強調,吳阿姨在事故發生時,與同行人熱切交談,事故的發生是吳阿姨疏于對自身安全注意所導致。
真相調查:井蓋到底在哪?
物業公司聲稱吳阿姨走到了綠化帶內,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根據法院調取的視頻和照片證據,涉案窨井約三分之一部分位于人行道,約三分之二部分位于人行道旁草坪,而斷裂的井蓋恰恰位于人行道部分。
這一細節至關重要,它表明吳阿姨是在正常的人行道上行走,而非擅自進入綠化帶。
對于事發時涉案窨井是否有窨井蓋這一關鍵問題,雙方各執一詞。根據事發視頻,無法清晰顯示事發時涉案窨井蓋是否缺失。
吳阿姨方面陳述,將視頻調亮后可以看到窨井部分是黑色的,代表窨井蓋缺失。被告物業公司則堅持稱窨井蓋表面完好,但因為質量缺陷,吳阿姨路過踩踏窨井蓋發生斷裂。
法院判決:管理疏忽,物業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證實吳阿姨在人行步道上正常行走,掉入涉案窨井導致受傷。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涉案窨井的管理方,對窨井蓋是否缺失、是否穩固等的安全性具有管理保障職責,需盡到日常核查、維護責任,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然而,被告物業公司未盡到及時核查、維修的責任,亦未在該處設置路障,盡到提示義務,具有明顯過錯,且與吳阿姨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針對被告物業公司主張的窨井蓋未缺失,其盡到了巡查義務,因窨井蓋存在質量問題,故巡查時無法發現窨井存在安全風險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單位,對窨井的巡查不應僅停留在表面查看,根據其提供的巡查記錄,巡查內容中有針對窨井是否穩固的檢查項目。
顯然,物業公司在巡查時,并未盡到職責,未盡責查看窨井是否穩固。該處窨井的三分之一部分在人行道上,往來通行人員眾多,物業公司顯然對窨井的安全性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未能保障行人的安全通過,并且吳阿姨在人行步道上行走,并無過錯。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對吳阿姨的損害后果應依法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吳阿姨醫療費、交通費、助行器費、律師代理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共計3萬9千余元。
以案釋法:物業公司該如何規避此類風險?
這起案件給所有物業管理公司敲響了警鐘。作為公共區域的管理者,物業公司對包括窨井蓋在內的設施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責任。那么,物業公司該如何做才能規避此類風險呢?
建立定期專業巡查制度。物業公司不應滿足于表面的“走過場”式巡查,而應建立專業的定期檢查制度,對轄區內所有窨井蓋進行狀態評估,包括其穩固性、磨損程度、潛在風險等。對于使用年限較長、人流量大區域的井蓋,應當增加檢查頻率。
完善巡查內容和標準。巡查不應只是“看一眼”,而應包括踩踏測試、松動檢查、材質評估等具體內容。特別是對于位于人行道等高頻通行區域的井蓋,更應提高檢查標準。巡查應當有詳細記錄,包括檢查時間、檢查項目、檢查結果、處理措施等。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發現存在安全隱患但尚未發生事故的設施,應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和圍擋,并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不能立即處理的,也應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避免行人或車輛接近危險區域。
建立供應商追責機制。如果是井蓋本身的質量問題,物業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生產廠家或施工方追責。但這并不能免除物業作為管理方的直接責任,因此物業在采購井蓋時應當選擇合格供應商,并保留相關合同和憑證。
購買相應保險。物業公司應當購買公眾責任險等相應保險,以轉移因管理疏忽導致的意外事故賠償風險。同時,要確保保險范圍覆蓋了窨井等設施造成的安全事故。
加強員工培訓。確保巡查和維護人員具備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了解各種設施的使用壽命和更換標準,能夠在第一時間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
這起案件再次表明,法院對于公共安全管理責任的態度是明確且嚴格的——管理者必須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任何疏忽都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普通行人而言,案件也提醒我們,遇到公共設施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管理部門反映,必要時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我們生活的安全,不僅依賴于個人的小心謹慎,更需要公共管理部門切實負起責任,消除身邊的“黑洞”,讓每一步都走得安心。
(本文案例來源于公開報道,觀點僅供參考。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告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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