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九龍紅磡黃埔花園的一間合租房內,22 歲的香港理工大學內地學生余某某,因室友的布偶貓隨地排泄,竟抬腳猛踢貓腹部致其死亡。近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其 “殘酷對待動物罪” 成立,判處 5 個月監(jiān)禁。余某某當庭放棄上訴,即刻入獄服刑,法官當庭強調:“這種行為,文明社會絕對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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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fā)生在 2024 年 7 月 8 日早上 8 點多。貓主人出門上班后,因遺落錢包鑰匙緊急折返,在鐵門外突然聽到屋內傳來巨響。透過門縫,他看到余某某正用右腳連續(xù)踢向貓的腹部,布偶貓被踢得飛起,重重撞在烘干機上,隨即倒地不動。
“貓到處亂拉屎,太讓人煩了。” 面對貓主人的質問,余某某毫無愧疚,反而理直氣壯地反問:“我之前喂過它吃的,為啥不能打它?” 貓主人當即報警并送貓就醫(yī),可這只布偶貓最終還是沒能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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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絡圖片
庭審中,余某某起初否認罪名,試圖推脫責任。但法院結合貓主人證詞、現(xiàn)場勘查結果及寵物醫(yī)院診斷報告,認定其罪名成立。一審判處 5 個月監(jiān)禁后,余某某曾提出上訴,最終卻當庭放棄。
法官在宣判時明確表示,僅因寵物隨地便溺就施以暴力,是對生命的漠視,“虐待動物不光造成身體傷害,更會留下難以愈合的心理創(chuàng)傷,違背人性基本道理”。法官指出,余某某踢擊力度之大足以讓貓撞向機器,且在貓咪已顯虛弱時仍動手,情節(jié)惡劣。加之近年虐待動物案件增多,必須作出有威懾力的判決,以彰顯對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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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引發(fā)了網(wǎng)友們的廣泛討論,不同觀點在社交平臺上交織。有網(wǎng)友從法律層面表示,5 個月監(jiān)禁并不冤枉,因為香港對虐待動物的懲處向來嚴格,早在 2014 年就有人因踢傷流浪貓被判 16 個月監(jiān)禁,這樣的判決正是為了傳遞 “生命不分大小,施暴就得擔責” 的態(tài)度。
也有網(wǎng)友聚焦情理層面,認為貓隨地排泄確實容易引發(fā)合租矛盾,但室友間完全可以通過溝通解決,余某某動手踢死貓的行為太過極端。
不過也有少數(shù)聲音覺得 “判得太重”,認為 “畢竟是寵物,賠錢道歉就行”,這類觀點很快被反駁,多數(shù)人認為持這種想法的人沒意識到法律對生命的保護力度。
還有網(wǎng)友特別關注余某某 “喂過就可以打” 的言論,覺得這種觀念十分可怕,強調動物不是可以隨意處置的物品,不能因為付出一點就覺得擁有支配權,同時也提醒到香港讀書或生活的人,一定要提前了解當?shù)胤桑苊庥脩T性思維做事。
此外,也有網(wǎng)友從動物保護的大背景出發(fā),提到這起案子反映出社會對動物保護的共識在增強,比如之前香港就有博士生因給蝸牛撒鹽、清潔工拍死倉鼠被拘捕的案例,這些都說明對 “殘酷對待動物” 的界定越來越清晰,是文明進步的體現(xiàn)。
這起案件也讓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進入公眾視野。該條例規(guī)定,殘酷對待任何動物均屬違法,最高可判 3 年監(jiān)禁及 20 萬港元罰款,余某某的判決正是條例的具體實施。對余某某而言,原本光明的前途因一時沖動蒙上污點,犯罪記錄將伴隨一生 —— 從象牙塔里的大學生到階下囚,這起悲劇也為更多人敲響了 “尊重生命、敬畏法律” 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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