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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泰國孕婦墜崖案”受害人王暖暖離婚糾紛,終于迎來了正義的宣判。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通報,一審判決準予王暖暖與俞某冬離婚,并判令俞某冬支付50萬元離婚損害賠償。
這起被稱作電影《消失的她》原型的案件,要從2019年說起。當年6月9日,懷有身孕的王暖暖在泰國烏汶帕登國家公園,被丈夫俞某冬從34米高的懸崖推下,雖奇跡生還卻全身17處骨折,胎兒也不幸引產(chǎn)。歷經(jīng)三次審理,泰國皇家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俞某冬蓄意殺人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33年零4個月。
刑事判決生效后,王暖暖于2023年9月向南京秦淮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案件推進困難重重。由于俞某冬在泰國服刑,泰國又非“海牙送達公約”締約國,司法文書送達耗時良久,且雙方均無法跨境出庭,一度面臨“需等俞某冬服刑完畢才能開庭”的困境。最終法院通過涉外司法協(xié)作完成文書送達,并于2025年9月26日采用視頻庭審方式審理,俞某冬在線參與訴訟,王暖暖本人出庭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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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本案判決與法律規(guī)定,我從核心法條切入為大家解讀:
▌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這一條款明確了“家庭暴力/虐待”是法定離婚事由,無需滿足“多次實施”的條件,單次嚴重暴力行為即可認定感情破裂。這里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侵害,還涵蓋精神暴力,但需達到“足以破壞婚姻關系”的程度。更關鍵的是,境外法院的刑事判決雖不直接產(chǎn)生國內(nèi)民事效力,但可作為認定家暴事實的核心證據(jù)。
結合本案分析:本案中,俞某冬將懷孕妻子推下懸崖的行為,已遠超一般家暴范疇,構成“虐待家庭成員”的嚴重情形。泰國法院的終審判決已對其蓄意殺人行為作出有罪認定,這一刑事裁判文書經(jīng)國內(nèi)法院審查后,成為認定家暴事實的關鍵證據(jù)。即便俞某冬否認家暴,法院仍可依據(jù)生效刑事判決及王暖暖的傷情鑒定、證言等證據(jù)鏈,認定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判決準予離婚具有充分法律依據(jù)。
▌離婚損害賠償?shù)挠嬎氵壿?/strong>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zhì)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對無過錯方的雙重救濟,物質(zhì)損害涵蓋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實際支出,精神損害則需結合過錯程度、后果嚴重性等因素裁量。實務中,法院會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暴力程度、對受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當?shù)亟?jīng)濟水平等,確定賠償數(shù)額,并無固定標準。
結合本案分析:俞某冬的行為造成了多重損害:物質(zhì)上,王暖暖全身16處主骨斷裂,治療費用高昂;精神上,她失去胎兒、飽受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困擾,且因婚姻存續(xù)期未決,一度面臨新生兒落戶難題。法院判處的50萬元賠償,既覆蓋了部分醫(yī)療康復開支,也考量了其精神創(chuàng)傷的嚴重性——這種蓄意殺害配偶的行為,過錯程度遠超普通家暴,50萬元賠償數(shù)額既符合司法實踐慣例,也體現(xiàn)了對嚴重過錯行為的懲戒。
▌涉外離婚的程序突破
本案作為“國內(nèi)首例被告境外服刑離婚案”,程序上的突破極具參考價值。雖無明確法條直接規(guī)定,但法院依據(jù)“涉外民事案件適用法院地法”原則,通過中泰司法協(xié)作完成文書送達,并采用視頻庭審保障雙方訴訟權利,解決了“服刑人員出庭難”的痛點。這一操作既符合《民事訴訟法》涉外程序的立法精神,也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實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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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暖暖的離婚勝訴,不僅是個人命運的轉(zhuǎn)折,更是法律守護弱者的生動體現(xiàn)。從法律層面看,本案明確了三大要點:一是境外刑事判決可作為認定家暴的核心證據(jù),破解了“跨國家暴取證難”的困境;二是嚴重暴力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兼顧物質(zhì)與精神雙重損失,體現(xiàn)懲戒功能;三是涉外離婚中,視頻庭審等創(chuàng)新方式可有效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對普通人而言,此案也敲響警鐘:婚姻中的極端暴力行為絕無容忍余地,法律為受害者提供了明確的救濟路徑。即便面臨跨國訴訟、對方服刑等復雜情況,只要證據(jù)充分、主張合法,正義終將到來。王暖暖用六年時間證明,法律不會讓施暴者“捆綁”受害者的人生,勇敢維權才能迎來重生。
本文旨在法規(guī)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jù)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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