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聽聽課就能快速成功嗎?聽起來天方夜譚,可有人就打著這樣的幌子,騙取了巨額錢財。“亞洲第一潛能激勵大師”楊濤鳴,就是其中一員。近日,浙江省高院對楊濤鳴詐騙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這場長達7年的騙局,涉案金額高達3.8億余元,受害者超2萬人,那他這個詐騙罪是如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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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就來分析這個案件詐騙罪如何認定?為何法院不定為傳銷罪?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成立需滿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個核心要件。
楊濤鳴的成功學培訓符合虛構核心事實的特征。他高中學歷與亞洲第一潛能激勵大師的頭銜形成根本反差,偽造名人合影、編造頭發賣6萬等反常識案例,屬于典型的虛構身份與能力。
更關鍵的是,法院查明其課程內容全是心靈雞湯與重復話術,無任何實操性成功方法,所謂繳費越多成功越快的言論,本質是為誘導付費設計的騙局。這與最高檢強調的虛構主要或核心事實可認定詐騙的司法標準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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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則可以通過資金流向與行為模式得以印證。楊濤鳴將3.8億余元贓款用于購置勞斯萊斯、豪宅等奢侈品,而非投入培訓服務升級,完全符合司法解釋中“騙取資金用于揮霍而非生產經營”的非法占有目的認定情形。這種“無真實交易對價”的行為構造,是區別于民事欺詐中“存在部分真實履約內容”的特征。
那么,為何不認定為傳銷罪?
案件中“拉人頭返傭40%-50%”的模式看似符合傳銷特征,但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定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本質是通過發展層級計酬牟利,核心在于傳銷組織的層級擴張與利益分配;而詐騙罪的核心是通過虛假承諾直接騙取財物。在楊濤鳴案中,拉人頭僅是輔助詐騙的手段,真正的犯罪目的是通過虛構課程價值騙取高額費用,并未對應任何實質服務。
法院最后終審對楊濤鳴判處無期徒刑,量刑是否合適?其實法院判決是契合我國詐騙罪的量刑梯度。根據司法解釋,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即屬“數額特別巨大”,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楊濤鳴3.8億余元的涉案金額,疊加超2萬名受害人、導致家庭破裂等嚴重社會危害,其量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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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徐某婷刑期改判,體現了法官在共同犯罪中通過“作用區分”的裁判思路。法院結合其參與時間較晚、主要負責輔助事務等情節調整刑罰,堅持了罪刑法定。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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