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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標注著公民姓名涉嫌罪名的線索征集通告在網絡空間長期留存,即便當事人已服滿刑期,仍要面對搜索引擎里揮之不去的犯罪嫌疑人標簽時,這種看似合法的公務行為,早已異化為傷害公民權利的大字報。
據媒體報道,近期某地刑滿釋放人員起訴相關單位侵犯名譽權卻二審敗訴的案例,撕開了線索征集泛化背后的權利遮羞布,更暴露出個別公權力機關將調查權異化為標簽工具的危險傾向。
眾所周知,大字報的核心危害在于未經法定程序便將個體置于公眾審判的聚光燈下,用模糊的指控摧毀其社會評價。
如今某些線索征集通告,與當年的大字報何其相似,不區分嫌疑人與罪犯的法律邊界,不考量信息留存對公民未來生活的影響,僅憑辦案需要便將個人信息公之于眾。
更令人擔憂的是,這種行為正成為個別群體打擊報復的合法外衣,借助公權力背書的通告,將私人矛盾包裝成違法線索,用官方平臺擴散負面信息,讓被指控者即便日后洗清嫌疑,也難以擺脫污點標簽。
從法律邏輯看,疑罪從無是現代司法的基石,而某些線索征集卻在實踐中走向反面。它們預設公民有罪,用征集線索的名義向社會傳遞此人涉嫌違法的暗示,全然不顧偵查階段的不確定性。
正如案例中所示,即便當事人已被依法審判并執行刑期,相關通告仍在網絡留存近三年,這種一貼定終身的信息管理模式,本質上是對公民人格權的漠視。
更值得警惕的是,當公權力機關將線索征集視為常規手段,而非審慎使用的例外措施時,其性質已悄然改變,不再是打擊犯罪的輔助工具,反而可能淪為某些人操控輿論打擊異己的私器,讓本應維護公平的機關,變成制造不公的推手。
筆者曾在某地介入一起掃黑除惡期間的非法經營案,盡管這起案件最終當事人被檢察院撤回了起訴,但是當年對這位當事人進行大字報負面信息,依舊在網絡上留存,甚至在相關謀福的網站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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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筆者曾介入辯護的案件,在線索征集中的王某早已經被不起訴,并獲得國家賠償,但相關的大字報線索征集信息仍在網絡上清晰可查。
因此,筆者認為,杜絕線索征集異化為大字報,關鍵在于劃定公權力的邊界。一方面需明確線索征集的適用范圍,限定其僅在涉及重大犯罪且窮盡內部偵查手段無果時使用,杜絕隨意擴大適用場景!
另一方面針對此類新型大字報,必須建立嚴格的信息生命周期管理機制,案件審結或當事人服刑完畢后,相關通告應及時下架,避免信息僵尸化留存。
更重要的是要強化對這類行為的監督問責,對借線索征集實施打擊報復濫用公權力的行為嚴肅追責,讓公權力始終在法律框架內運行。
公民的社會評價不應成為辦案效率的犧牲品,法律的尊嚴更不應被泛化的線索征集稀釋。
當線索征集褪去合法外衣,露出大字報的底色時,傷害的不僅是個體權利,更是公眾對公平正義的信任。
因此,唯有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才能防止調查權異化為傷害權,讓公權力真正成為守護公民權利的屏障,而非制造恐懼的工具。(葛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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